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僅係單純和誘或確有如來函所述賣與人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應不為罪,但如合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者,應依該條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