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 頁 | |
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僅係單純和誘或確有如來函所述賣與人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應不為罪,但如合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者,應依該條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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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 頁 | |
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僅係單純和誘或確有如來函所述賣與人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應不為罪,但如合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者,應依該條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