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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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5 頁 | |
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須經各關係部長副署之命令及處分,既無某種事項除外之規定,則訴願事項除再訴願決定書可適用訴願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祗由長官署名蓋印外,其餘自應一律適用,來咨所舉不便情形,按之訴願法第二條第六款不服部會處分者,仍向原部會提起訴願之規定,以彼例此足見尚無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