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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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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嫁女子應追溯繼承之財產,已經其他繼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若其請求重行分析已在該細則施行六個月以後,無論其分析是否適當,均不應准許,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應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