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0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8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0 頁 | |
甲之財產如已被沒收撥作公用,或撥給其他機關應用有年,并經改造者,即可認為已經處分,至乙之財產沒收後縱已定期租賃與人,且由承租人將其建築物改造,其財產仍應發還,但乙應承受原租賃契約上出租人之地位。
←司法院院字第8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0 頁 | |
甲之財產如已被沒收撥作公用,或撥給其他機關應用有年,并經改造者,即可認為已經處分,至乙之財產沒收後縱已定期租賃與人,且由承租人將其建築物改造,其財產仍應發還,但乙應承受原租賃契約上出租人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