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118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遺產繼承人順序之規定,既列兄弟姊妹於祖父母順序之前,其所謂兄弟姊妹,自係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當然不包含在內。

  (二)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無內外之別,該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

  (三)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之遺產,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其剩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