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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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1185 條 ( 19.12.26 ) |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遺產繼承人順序之規定,既列兄弟姊妹於祖父母順序之前,其所謂兄弟姊妹,自係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當然不包含在內。
(二)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無內外之別,該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
(三)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之遺產,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其剩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