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9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9 頁 | |
犯罪行為如一方侵害個人法益,則被侵害之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當然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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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9 頁 | |
犯罪行為如一方侵害個人法益,則被侵害之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當然為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