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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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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單純鹽硝既非爆裂物,其販賣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