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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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1 頁 | |
行政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之送達方法,依院字第七一六號解釋,雖得準用民事訴訟送達程序為公示送達,但此項方法以不能依訴願案件送達書類辦法送達時為限,若非不能送達,即無準用之餘地,至公示送達之效力,應於公示後經過二十日始行發生,為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所明定,在效力未發生以前,無論被處分人是否知悉,即不得視為到達,故提起訴願之期間,自應從效力發生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