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9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92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軍人身份之人,冒用軍人證章,如在戰地或戒嚴區域,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處斷,否則祇能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論處。至所稱地方自衛隊,如並非按照正式軍警編制,其隊丁自願參加後旋即逃亡,亦非妨害兵役之行為,不能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依警察敵前逃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