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任偽軍職人員於核准反正後,其前在附敵期內之漢奸罪行,經人依法檢舉軍法或司法機關,審理結果復認為罪證確鑿,除合於漢奸自首條例第一條各款之規定得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執行外,自應依法論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