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6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8日 |
(一)觸犯漢奸罪名同時直接侵害私人法益者,其被害之私人自得向檢察官告訴,並得對於不起訴之處分聲請再議,惟來文所舉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第六兩款供給敵人谷米金錢之例,係以供給行為為該罪之內容,而所供給之物資來源如何,在所不間,縱係由于勒徵勒派而來,究非該罪成立之要件,其被勒被派之人自仍不得謂為該罪之直接被害人。
(二)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二項所謂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係指認聲請理由不成立者而言不包括程序問題在內。
(三)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之,特種刑事案件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原檢官認為無理由者,應將該案卷證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