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1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2號解釋》
院解字第3313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計算國民大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所謂出席代表之半數與三分之二總名額,在依選舉方法選出之代表,以其應行選出之名額為準,在由國民政府遴定之代表,以經國民政府遴定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