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9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0號解釋》
院解字第3401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政府及其他機關僱用之錄事,非不得為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之被選舉人,但當選後兼任者,其主管人員得予解僱或為其他相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