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自訴乙竊佔其屋外餘地建築牆基,正傳訊中甲因病死亡,由檢察官擔當訴訟,乙到案陳述不認竊佔甲地,謂其牆基係建築在丙所有地內,法院審理結果亦認乙無竊佔甲地,諭知無罪,原無不合,檢察官僅得就其竊佔丙地部分另案偵查。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呈

  據署湖南長沙長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羅芳桋本年三月十四日文政字第三九號呈稱呈為呈請解釋事茲有自訴人甲以乙在淪陷期內竊佔其屋外餘地建築牆基提起自訴傳訊中甲因病死亡由機察官擔當訴訟(檢察官意見以乙曾向甲立有自認粗佔字主張以竊佔甲地辦罪)乙到庭陳述不認有竊佔甲地情事謂牆基建築在丙所有地內丙未得知等語於此有疑義(一)被害主體雖異而被害竊佔罪行則一此時丙因陷於不佑故未具訴但既由檢察官擔當訴訟主張乙應負竊佔罪責是此案已入公訴程序如審理結果認乙非竊佔甲地能否以乙竊佔丙地判處罪刑(二)如經判決認乙無竊佔甲地行為諭知無罪擔當訴訟之檢察官能否以乙竊佔丙地仍應負竊佔罪責為理由提起上訴倘判決確定不能提起上訴又能否以上述乙之自由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或另案偵查起訴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處轉請解釋示遵等情據此事關法律疑義除指令外理合備文呈請鈞院鑒核解釋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