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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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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7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6號解釋》
院解字第3477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通緝之漢奸,在未拘捕獲案前死亡而罪證確實者,依修正
懲治漢奸條例
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6年5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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