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之各種委員會,既為市參議會行使職權之便利而設,則在市參議會休會期間各種委員會自亦毌庸召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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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之各種委員會,既為市參議會行使職權之便利而設,則在市參議會休會期間各種委員會自亦毌庸召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