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3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日人某乙之日常家用物品如係政府無須接收者,某乙自願給與某甲以清償保證債務,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