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62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7號解釋》
院解字第362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市參議員為公用事業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或顧問者,關於該公司之議案,應認為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不得參與表決,至農工商各職業團體所產生之市參議員則非不得參與有關各該團體議案之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