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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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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6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7號解釋》
院解字第366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大赦之效力固不及於保安處分,但前犯吸食鴉片罪刑,依罪犯赦免減刑令赦免,其後縱復吸鴉片,不能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後段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