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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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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0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4號解釋》
院解字第3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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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之甲縣救濟院育幼所所長,如係現任官吏,參照
院解字第三八八四號
解釋,不得在甲縣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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