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90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5號解釋》
院解字第3906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參議員為監察委員之選舉人時,於提出自己為候選人之連署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