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8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審判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無論是否受有兼檢察職務之縣長委託均屬無效,得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