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專賣事業公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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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專賣事業公司組織規程
1951年5月5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全國專賣事業機構設置如下:

一、中國專賣事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

二、大行政區專賣事業公司

三、省、盟或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轄市專賣事業公司

四、專區及省轄市專賣事業處(包括營業部,以下同)

五、縣、旗及專區轄市或鎮專賣事業分處

第三條 總公司受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領導,掌管業務如下:

一、專賣事業的行政管理

二、專賣企業的經營

三、專賣收入及企業財務的經管事宜

第四條 總公司設下列各室、處:

一、辦公室

二、計劃、檢查室

三、業務處

四、會計處

各室、處依工作之繁簡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總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綜理總公司業務,副經理一至二人協助之。室設主任一人,處設處長一人,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及辦事員各若干人,主任、處長、科長得設副職。

第六條 大行政區公司受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之經營方針、計劃及指示,掌管本區專賣行政、業務事宜,下設秘書室、計劃檢查室、業務處.會計處,各室、處得依工作繁簡分科辦事。

大行政區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室設主任一人,處設處長一人,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及辦事員各若干人,主任、處長、科長得設副職。

第七條 省、市、盟公司受區公司領導(中央直轄各省、市公司受總公司領導),掌管各該省、市、盟專賣行政、業務事宜。下設秘書室及計劃檢查、業務、會計三科,各室、科得分股辦事。

省、市、盟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秘書室設主任一人,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辦事員若干人,科長得設副職。

第八條 省以下得根據需要酌設專賣事業處或分處,進行專賣品管理、運銷工作。

專賣事業處或分處各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設業務、會計、外勤等職人員各若干人。

第九條 各級專賣事業機構,得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製造廠。

第十條 各級專賣事業機構編制名額,由區公司根據業務繁簡確定之,並報總公司備查。

中央直轄省、市公司由總公司確定。

第十一條 各級專賣事業機構,其業務部分受主管上級公司之領導,行政部分受同級稅務局之領導。

第十二條 各級專賣事業公司之經理及專賣事業處、分處主任,均由同級稅務局長兼任之。

第十三條 大行政區以下各級專賣事業機構,得出席同級財委或財政部門召開有關專賣的各種會議,並定期向之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大行政區以下各級專賣事業機構之設置,由大行政區財政部提出計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准,並負責配備幹部。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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