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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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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2年3月16日
發布於國發〔1982〕43號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1986年)
1982年3月16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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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鼓勵職工積極提合理化建議,努力進行技術革新,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進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經過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使某一單位的生產或工作取得顯著效益的,均按本條例給予獎勵。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包括以下各類:

(一)工業產品、建築結構的改進和質量的提高,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以及發展新產品。

(二)工藝方法,試驗、檢驗方法,栽培技術、植物保護技術,養殖技術,安全技術,醫療、衛生、勞動保護技術及物資儲藏、養護、運輸技術等的改進。

(三)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動力、設備及自然條件的技術措施。

(五)設計、統計、計算技術及其他技術的改進。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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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作出貢獻者,給予表揚,發給獎狀和獎金。

第六條 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年經濟效果大小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獎金額 榮譽獎
一百萬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獎狀
十萬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獎狀
一萬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獎狀
不滿一萬元 二百元以下 表揚

被採用的合理化技術或技術改進的年經濟效果,從採用時起,按一年的經濟效果計算。

第七條 對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經濟效果計算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按其作用意義大小評定獎勵等級。

第八條 集體完成項目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獎金由採用單位支付。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費,非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中列報。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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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應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審查、實施、獎勵等工作。建議人和審查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重大的和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採用後由採用單位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必須經過試驗或鑑定,成功之後才能採用。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並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以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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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發布的《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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