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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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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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