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縣薩吾爾山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管理條例
吉木乃縣薩吾爾山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吉木乃縣薩吾爾山冰川水資源
保護區域管理條例
(2016年2月25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吉木乃縣薩吾爾山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管理,保護冰川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生態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冰川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吉木乃縣薩吾爾山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以下簡稱 「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是指位於縣行政區劃內的薩吾爾山地區的冰川及冰川周邊生態環境區域,包括冰川、河流、森林、濕地、草原。
第三條 在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的建設、生產、生活、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冰川水資源,應當尊重冰川生態系統的自然規律,遵循「依法、科學、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冰川水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政府縣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環保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旅遊局、公安局、氣象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駐縣部門及單位組成,對冰川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的冰川、河流、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的義務,對污染、破壞區域內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縣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對保護冰川水資源保護區生態環境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建設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保護冰川水資源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冰川水資源保護規劃納入吉木乃縣總體規劃。
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的級別和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報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八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保護區自然環境,尤其是水資源實施保護管理;
(二)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三)組織編製冰川水資源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調研冰川生態環境狀況,提出冰川水資源保護政策的建議;
(五)協調各部門開展冰川水資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內的各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管委會設置辦事機構,負責冰川水資源保護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管委會負責組織發改委委、環保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旅遊局、氣象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製冰川水資源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冰川水資源總體規劃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涉及冰川水資源保護區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並與冰川水資源規劃相銜接。
涉及冰川水資源保護區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管委會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分為核心保護區、緩衝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系冰川所在地冰川;緩衝保護區為冰川周邊區域河流、草原、林地、濕地。
第十一條 應確保管委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 核心保護區禁止進行任何經濟活動。
緩衝保護區禁止進行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一切生產和開發活動。
緩衝保護區應當減少房屋建設數量,逐步引導居民遷移,減少保護區內居民居住數量。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需在核心保護區和緩衝保護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科學考察和採集標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十三條 在緩衝保護區周邊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嚴格遵守冰川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或者在流域內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必須遵循「先評價,後開發」的原則,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因違反規劃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冰川環境保護區域內各河流水質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的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應當兼顧上、下游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工作總體安排。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監測水土流失狀況。
第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興建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旅遊、娛樂等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源水量、水質的活動。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草原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森林、草原在維護生態平衡、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要在草原生態脆弱區、森林資源集中分布區、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採取劃區休牧輪牧、封山禁牧、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修復生態系統。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保障機制,加強禁牧、休牧、輪牧、圍欄項目的管護,保障禁牧、休牧、輪牧期間的牧民生活。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節水灌溉等措施,合理利用地表和地下水資源,加強緩衝保護區生態體系建設,荒地、宜林地應當採取人工種樹種草、封育恢復等措施,加快植被恢復和生態系統重建。
第二十二條 加強冰川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內自然環境保護,組織對自然環境本底進行綜合性調查研究,開展冰川、河流、濕地、植被等自然景觀的監測。
對受到嚴重破壞的濕地野生動植物,通過封育或者人工馴養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復。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大對保護區的管理力度,加大保護區的日常巡護與管理工作,強化對保護區的日常監測工作,確保保護區的生態平衡。
第二十四條 縣發改委、國土資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冰川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和冰川水資源保護總體規劃,依照法定權限編製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在核心保護區嚴禁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緩衝保護區原則上禁止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需要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應當經冰川生態環境保護管委會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護區域內進行基礎建設和其他商業性項目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不得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在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進行交通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保護冰川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執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的用水單位和個人,由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冰川水資源保護區域內違反規定進行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許可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冰川水資源破壞的,由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冰川水資源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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