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棲息繁殖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科學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保護丹頂鶴等國家珍貴稀有鳥類及其棲息繁殖環境和稀有植物為主要目的。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必須遵循保護為主、護養結合、統一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和保護區的總體規劃。保護區的總體規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通榆縣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通榆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區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局)對保護區內的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自然環境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保護局保護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普及自然保護知識,教育區內居民和入區人員遵守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法律、法規,並對其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四)負責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實施;
(五)採取生物工程和技術工程措施,保護生物種源,拯救瀕危野生動植物,發展種群;
(六)開展科學研究,建立生物種源儲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環境監測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途徑;
(七)審核辦理入區手續,負責保護區旅遊管理等工作;
(八)依法查處或督促有關部門查處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案件。
第七條 當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配合保護局做好保護區的資源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編輯]第八條 保護區內劃分為核心區、實驗區。核心區、實驗區的範圍由保護局劃分,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核心區、實驗區及保護區周邊,應設立界線標誌。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核心區,係指丹頂鶴等珍稀鳥類集中棲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長區域。核心區只准保護局工作人員進入並只准進行觀測研究、資源調查、巡護等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進入的其他人員,必須經保護局同意,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區,係指核心區外保護區周圍邊界線以內的區域,是鳥類棲息繁殖、覓食、停歇、隱蔽等輔助區域。實驗區可以進行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馴化、培育珍貴稀有動植物等活動。
第十一條 實驗區內的居民、單位,在生產、生活活動中應保護鳥類和稀有植物的生長繁殖環境。
第十二條 保護局應有計劃地採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葦、設置圍欄等措施增加植被,為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保護區內嚴禁下列活動:
(一)獵捕、毒害、傷害野生動物、掏鳥窩及揀鳥蛋、破壞動物巢穴;
(二)採挖野生植物(實驗區除外);
(三)盜伐、濫伐林木;
(四)捕撈水生生物(實驗區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開荒種地;
(七)興建污染環境的工程項目;
(八)破壞界線標誌和各種設施;
(九)開礦、爆破、進行軍事演習;
(十)在核心區建立窩鋪點和生產點;
(十一)未經保護局同意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野生動物馴養和設置野生動植物公園。
第十四條 在實驗區採收蘆葦須在保護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十五條 保護區所在縣的公安部門應加強戶籍管理,嚴格控制流入保護區的人口。
保護區公安機構應加強保護區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開發利用管理
[編輯]第十六條 對保護區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堅持開發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開發利用保護區資源應當遵守開發利用規劃。開發利用規劃由保護局依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制定,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拍攝影視、文藝創作、採集標本、旅遊觀光等活動,必須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接受保護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旅遊活動,必須堅持旅遊服從保護的原則。
保護區內不准興建賓館、飯店、療養院、度假村等旅遊設施。確需興建的旅遊景點服務設施,必須符合開發利用規劃,經保護局審查同意,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本條例公布之日前興建和建成的旅遊設施應限期清理。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旅遊服務設施,必須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旅遊設施,正在興建的,應立即停建,已經建成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保護局應當根據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在實驗區內劃定旅遊景點。旅遊景點的建築和設施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同自然景觀相和諧。旅遊景點應當設置停車場及公共衛生等設施。
第二十條 進入保護區從事本條例第十七條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向保護局繳納資源保護費。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從事經營性旅遊活動的單位,須按其經營收入的3%比例向保護局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獵捕、毒害、傷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除沒收獵物、獵具和違法所得外,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獵捕、毒害、傷害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揀鳥蛋、掏鳥窩、破壞動物巢穴的行為,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恢復原狀,視其情節,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破壞界線標誌和各種設施的,責令其賠償損失,視其情節,處以200至2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開礦、爆破、進行軍事演習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損失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在核心區建立窩鋪點、生產點,馴養野生動物、設立野生動植物公園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採收蘆葦影響鳥類棲息繁殖,視其情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保護局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請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保護局的保護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省內莫莫格自然保護區可以依照本條例有關條款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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