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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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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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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吉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2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2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9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做到「兩個維護」的重大實踐,作為當前的重大政治任務和最重要、最緊迫的工作,全省上下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牢牢把握疫情防控的主動權,有力地遏制了疫情擴散蔓延。

  當前,我省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堅持黨的領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緊緊依靠全省人民,形成疫情防控的強大合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調整相關規範性文件;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場地、房屋、交通工具等相關設施、設備以及相關人員或者儲備物資,實行臨時徵用或者調用。可以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違背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請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決落實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加強「三保一統籌」,推動「七個到位」和「六個必須」要求落嚴落實落細,建立健全各級疫情防控網絡,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嚴格落實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協調聯動,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療單位、醫護人員診療的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的及時、有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發揮群防群治作用,指導本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發揮村(居)民自治作用;落實防控宣傳引導、人員健康監測,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等基層疫情防控工作,同時做好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和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對本單位的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督促從外地返回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按照要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五、在省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責任和義務;減少外出活動,自覺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出現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症狀時,應當及時報告,同時做好個人防護,併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產復工,保障生產生活平穩有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統籌做好人員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制定健康診斷、交通運輸、人員管控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明確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網絡平台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在普及疫情防控知識、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經驗等社會關切的方面,積極、科學開展公益宣傳,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阻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及行政爭議,依法懲處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九、依法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注重文明執法。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疫病史、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疫情防控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充分調動、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及時聽取、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向當地相關部門反映,並依法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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