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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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吉政發〔2007〕26號
2007年7月6日
發布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發揮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和計劃生育的保障作用,決定在《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政府第180號令)的基礎上,對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可領取15天的生育護理補貼,補貼標準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給予妊娠婦女一次性圍產期補貼,補貼標準每人不低於100元、不高於300元,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三、將基本醫療保險中宮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症等支付項目改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並對定點醫院實行定額結算。

以上政策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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