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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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辦發〔2018〕15號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8年/第11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文物是中華民族的精神標識,是全體人民的寶貴財富。文物承載歷史,傳承文化,保護文物就是保護國家與民族的歷史,守護中華民族的根與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關係國家歷史傳承和民族團結,關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關係人民群眾精神家園建設,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內容。

吉林省文物資源豐富,具有獨特的民族性、邊疆性和地域性特點,在全國乃至東北亞文明體系中占據重要的歷史地位。近年來,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省形成了夫余、高句麗、渤海大遺址保護為核心,遼金遺址群為重點,偽滿警示建築群、革命文物和「一五」時期工業遺產為代表的「五片兩線一帶十八點」的吉林省文物保護總體格局,文物博物館事業得到快速發展。但也要看到,隨着我省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一些大型基本建設破壞文物本體及文物風貌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文物遺址和墓葬被盜掘等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文物流通領域存在非法交易、拍假賣假等亂象,加之文物安全工作面臨的屬地管理責任缺位、執法機構隊伍薄弱、安全經費和執法設備不足等問題,全省文物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亟需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夯實文物安全工作基礎,保障我省文物事業健康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構建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編輯]

(一)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要將文物安全納入各級政府考核評價體系,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評比重要指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發展規劃。要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安全協調機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協調解決文物安全突出問題。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告公示。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強化源頭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二)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監管工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管理等工作;省文物局要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劃和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制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督促、指導、檢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公安部門負責防範和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開展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其中未經許可開展的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宗教部門負責會同文物、旅遊發展、園林等相關部門,對涉及文物建築的宗教活動場所明確直接安全管理單位和責任人,開展文物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審批的管理規定,明確文物保護的審批程序和要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實管理或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不可移動文物專門管理機構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對本單位的文物安全負直接責任。無專門管理機構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其安全責任由所在地縣級政府承擔,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落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全員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明確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配齊安全保衛人員,確保責任到崗、責任到人;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點),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預防各類安全事故和案件發生。

二、完善文物安全措施[編輯]

(四)落實安全責任制。市、縣、鄉級政府要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市、縣級政府要與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監管責任,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職責。文物行政部門要與本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並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登記、發布機制,建立資料檔案,設立保護標誌。對於文物價值大、分布範圍廣、管護難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聘用安保服務公司等進行管護。

(五)做好安全預防工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化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開發等各類建設工程,要嚴格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手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應當建設視頻監控聯網系統。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要與公安機關實行報警聯動,實現一鍵報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重要區域、重點部位設置實體防護設施,並按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實體防護設施的檢查、維修加固等工作。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達不到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不得對社會開放。

(六)加強安全檢查巡查。縣級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發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監測,並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文物安全聯合執法檢查。文物行政部門執行「縣級季檢、市級半年檢、省級年檢」,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執行「崗位日檢、部門周檢、單位月檢」,沒有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執行「崗位周檢、單位月檢」的檢查制度,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查,加大隨機檢查巡查力度和頻次,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檔案。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監督,組織開展文物安全培訓,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監管,依法查處擅自遷移、拆除和故意損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縣級政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

(七)堅決打擊文物違法和犯罪行為。各級公安、工商、海關、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嚴厲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築構件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追繳涉案文物;嚴厲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清理非法經營主體;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未批開工、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違法行為。各級文物、旅遊、宗教等相關部門,要積極督促文物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單位,根據客流量和文物保護的需要,向主管部門核定遊客最大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遊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單位,要加強反恐防暴、大型活動安全等工作,認真完善反恐救援應急預案,積極與公安等部門溝通配合,組織開展反恐實戰演習演練。

三、強化文物安全保障[編輯]

(八)加強執法力量。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體系運轉效能;強化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職能並加強監管力量,市縣已設立文物局的,要加強內設安全部門建設,充實文物監管執法力量;未設立文物局的,要明確文物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管責任,並落實與之相匹配的人員力量;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文物執法責任,並在文物執法工作中接受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監督。有文物分布但未設立文物專門管理機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要將保護管理機構明確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有文物分布的鄉鎮(街道),要發揮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協管員的作用,鼓勵各地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明確崗位職責,保證基層文物安全。

(九)落實文物安全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文物安全經費落實情況要納入文物安全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實施文物平安工程,積極鼓勵價值突出,符合安防、消防和防雷條件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向國家爭取項目經費。對「三防」風險突出,有重要影響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通過省級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先對地方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予以積極保障。鼓勵社會資金以捐助方式參與文物安全防護設施建設。

(十)藉助現代科技為文物安全保護提供支撐。推廣應用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護先進技術和裝備。積極建設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監管綜合平台。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開展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遠程安防監控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與公安系統「天網工程」相銜接。探索運用無人機、遙感監測等科技手段開展長城等大型線性遺產及大型遺址墓葬安全監測和執法巡查工作。

(十一)樹立全社會文物保護安全意識。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平台,加強文物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文物安全意識。每年至少舉辦1期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執法培訓班。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文物保護普法宣傳納入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引導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四、健全文物安全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機制[編輯]

(十二)建立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發事件的,要按照《國家文物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管理辦法》應對處置。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發事件報告後,要按規定時限向當地政府和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調查核實後,以書面形式向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十三)建立督察制度。各地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督察機制。縣級轄區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要由縣級政府文物、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列入省和市級政府重點督察事項掛牌督辦,省文物局要及時將最終調查結果和責任追究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文物安全廳際聯席會議要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市、縣級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專項督察,督察結果要進行全省通報。

(十四)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各地政府應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責問責機制,嚴格事故案件調查處理程序,嚴密責任劃分原則,界定違法違紀行為,實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責任終身追究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損失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及廣大群眾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和受損破壞線索。

各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吉林省文物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吉林省文物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
序號 工作任務 完成時限 責任單位
1 建立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文物安全協調機制。 2018年7月底 市(州)、縣(市、區)政府
2 將文物安全納入各級政府考核評價體系。 2018年底 市(州)、縣(市、區)政府
3 將文物安全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 2018年底 各級財政、文化(文物)部門
4 各級政府間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 2018年7月底 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
5 對轄區內文物博物館組織一次文物安全評估。 2018年底 市(州)、縣(市、區)政府
6 明確本轄區內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責任人並向社會公示。 2018年7月底 市(州)、縣(市、區)政府,各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
7 有文物分布的鄉鎮(街道),要發揮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文化協管員的作用。 2018年底 縣(市、區)、鄉(鎮)政府,各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
8 將文物普法宣傳納入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內容。 2018年底 市(州)、縣(市、區)政府
9 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保有專人負責和巡查看護。 2018年底 縣(市、區)政府
10 將文物安全納入省級文明城市評比指標體系。 已完成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文明辦
11 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築構件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行為,追繳涉案文物。 長期 各級公安、文化(文物)、海關部門
12 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長期 各級文化(文物)、工商部門
13 查處未批先建、未批開工、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的違法行為。 長期 各級文化(文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
14 督促遊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單位,根據客流量和文物保護需要,向主管部門核定遊客最大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 2018年底 各級文化(文物)、旅遊發展、宗教等部門
15 舉辦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執法培訓班。 2018年7月底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
16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應當建設視頻監控聯網系統。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應當與公安機關實行報警聯動,實現一鍵報警。 2018年底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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