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葡萄乾質量管理條例
吐魯番市葡萄乾質量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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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魯番市葡萄乾質量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0日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葡萄種植管理
第三章 葡萄乾生產管理
第四章 葡萄乾經營管理
第五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吐魯番市葡萄種植、葡萄乾加工和經營管理,保障葡萄乾質量,促進葡萄乾產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葡萄種植,葡萄乾加工、經營,提供相關服務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葡萄乾質量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葡萄乾質量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保障葡萄乾質量安全。
第四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葡萄乾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葡萄乾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規範,發揮服務協調作用,依法為葡萄乾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葡萄乾質量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受理舉報,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葡萄種植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葡萄種植業的扶持力度,鼓勵葡萄種植者實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鼓勵葡萄種植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誌產品認證。
第八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葡萄栽培管理技術規程,明確葡萄種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採摘等環節的技術要求。葡萄種植者應當按照葡萄栽培管理技術規程種植。
第九條 葡萄種植者應當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條 禁止向葡萄種植地排放重金屬、硝酸鹽、酸液、鹼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等,禁止在葡萄種植地堆放、貯存、填埋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
第十一條 葡萄種植者應當建立種植管理記錄,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葡萄的品種、數量、來源;
(二)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種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章 葡萄乾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葡萄晾曬制干技術規程,明確葡萄晾曬制干各環節的技術要求。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葡萄晾曬制干技術規程晾制。
第十三條 鼓勵葡萄乾加工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並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予以公開。鼓勵葡萄乾加工企業建立在線監控網絡,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與管理。
第十四條 葡萄乾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在葡萄晾曬、制乾等環節添加工業硫磺和染色劑等非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條 葡萄乾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二)建立原料及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供貨者的身份信息和產品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
(三)自行或者委託檢驗機構依據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對葡萄乾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
(四)建立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查驗出廠葡萄乾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查驗記錄、檢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葡萄制干、加工、存儲、運輸使用的容器、設備、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預包裝葡萄乾應當在包裝袋上用中文標明產品標準編號、名稱、規格、淨含量、產地、生產日期,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等。
鼓勵葡萄乾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產品信息防偽查詢技術。
第四章 葡萄乾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葡萄乾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查驗供貨者相關證明材料,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定期對葡萄乾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網絡葡萄乾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葡萄乾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葡萄乾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葡萄乾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葡萄乾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條 葡萄乾集中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審查入場葡萄乾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葡萄乾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二)登記並留存入場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信息、葡萄乾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進行檢驗或者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
(三) 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經營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
(四)定期對市場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銷售散裝葡萄乾,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標明葡萄乾名稱、產地、生產者、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出口的葡萄乾應符合出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五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吐魯番葡萄乾品牌建設,對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證明商標以及其他認證標誌的葡萄、葡萄乾予以保護,以品牌帶動葡萄乾產業的發展。
前款所稱吐魯番葡萄乾,是指以吐魯番原產地域範圍內種植的葡萄為原料,按照《地理標誌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國家標準晾制,且質量達到該標準的葡萄乾。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或者個人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獲准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應當在其產品上標註該專用標誌。
第二十五條 獲准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使用範圍;
(二)偽造、買賣、出租、出借產地標誌;
(三)改變產地標誌的標識、字體、圖案、顏色等表達方式。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部門應當加強葡萄栽培的技術培訓、指導,提升葡萄種植者生產管理技能,推廣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技術,推進有害生物專業化統防統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葡萄晾曬制干的監督管理,並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葡萄乾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定抽查計劃,並組織實施。發現葡萄乾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葡萄乾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葡萄種植,葡萄乾加工、經營全過程可追溯與查詢系統。鼓勵葡萄乾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生產經營者建立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交易葡萄乾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葡萄乾,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葡萄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編輯]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葡萄乾,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葡萄乾質量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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