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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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18年8月23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山西
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優先、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城鄉統籌、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領導,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優先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
(三)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土地、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七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
第九條 城區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及生均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小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五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初中,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十一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三百米;
(四)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規模及生均占地面積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一萬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兩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配置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幼兒園、中小學校。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區改建時,應當做好中小學校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於國家、省有關標準的予以優先解決。
非因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不得拆遷中小學校。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
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當設置村小學或者教學點,支持在山區、偏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小學。
初中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常住人口在一萬五千人以上的鄉(鎮)應當至少設置一所初中,常住人口不足一萬五千人的鄉(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設置初中。
設置幼兒園應當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鄉(鎮)和大村可以獨立辦園,小村可以設分園或者聯合辦園。
第十三條 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實施計劃預留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將建設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並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和普惠性幼兒園,在建設用地、資金扶持、稅費減免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 城區居民住宅區配建幼兒園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依法辦理用地等相關手續。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單位自願無償建設的,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無償建設協議。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成普惠性幼兒園,並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七條 城區居民住宅區配建中小學校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單位建設。
第十八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規劃、國土、發改、財政、住建、房產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七)在委託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成的幼兒園改變使用用途的,由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建設成本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錄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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