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吳忠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吳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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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27日吳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
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址保護,促進紅色文化資源合理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保護的紅色文化遺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文化遺址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的重要歷史活動場所及其紀念設施。主要包括:
(一)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紅色文化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等;
(二)重大戰役、戰鬥發生地;
(三)陝甘寧邊區紅色政權建設舊址及其設施;
(四)紅色文化紀念碑、紀念館、紀念園等。
第四條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列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保護、利用紅色文化遺址資源,發揮資政育人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遺址的義務。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及其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及其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址普查,建立紅色文化遺址檔案和信息管理數據庫。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地方志等部門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認定,編制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址歷史和現實狀況,合理劃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確定保護內容和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內容主要包括紅色文化遺址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責任人等。
第十五條 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項目的,不得危及紅色文化遺址安全,影響紅色文化遺址環境。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紅色文化遺址;確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紅色文化遺址的,對紅色文化遺址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六條 已經損毀的紅色文化遺址,應當採取設置圍欄、立碑紀念、建立檔案等方式進行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履行報批手續:
(一)實施建設項目的;
(二)對紅色文化遺址實施原址保護的;
(三)對紅色文化遺址實施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
(四)對紅色文化遺址實施修繕維護的。
第十八條 紅色文化遺址進行原址保護、遷移保護或者修繕維護的,應當保持紅色文化遺址原狀和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 紅色文化遺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紅色文化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為國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紅色文化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為非國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三)紅色文化遺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條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安全保護責任制度,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持紅色文化遺址及其附屬設施完整;
(二)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三)發現紅色文化遺址有安全隱患,及時消除並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定期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責任人進行專業培訓,落實保護責任。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協議包括保護內容、措施及相應責任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登記報告、定期巡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紅色文化遺址出現重大險情,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性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修繕維護,紅色文化遺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 紅色文化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紅色文化遺址巡查及險情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無人看護的紅色文化遺址,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及其他方式委託相關組織或者個人進行日常保護。
第二十七條 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附屬設施上刻畫、塗抹或者張貼廣告;
(二)污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
(三)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
(四)擅自改變紅色文化遺址用途;
(五)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墳墓;
(六)採石、採礦、爆破、毀林、開荒、挖掘、取土、射擊、狩獵、圈養及其他危害、破壞紅色文化遺址安全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依法受理舉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規劃,合理利用紅色文化遺址資源,發揮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利用紅色文化遺址、遺物和文化史料,開展愛國主義和紅色文化傳統教育。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建設,保護紅色文化遺址歷史風貌,改善周邊環境。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納入全域旅遊規劃,發展紅色旅遊。
從事旅遊開發,應當遵守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相關規定,不得對紅色文化遺址造成損害。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意識。
第三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紅色文化遺址學術研究,創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促進紅色文化宣傳和傳播。
第三十五條 製作電影、電視、廣告以及其他使用紅色文化遺址和史料的,應當徵得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責任人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製作電影、電視、廣告以及其他使用紅色文化遺址和史料的,應當尊重歷史史實,不得對紅色文化遺址造成損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列為文物保護的紅色文化遺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附屬設施上刻畫、塗抹或者張貼廣告的;
(二)污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紅色文化遺址嚴重損壞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紅色文化遺址用途的;
(二)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的;
(三)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保護範圍內採石、採礦、爆破、毀林、開荒、挖掘、取土、射擊、狩獵、圈養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實施建設項目,對紅色文化遺址造成破壞的;
(二)擅自遷移或者拆除紅色文化遺址的;
(三)擅自修繕紅色文化遺址明顯改變原狀的;
(四)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墳墓的。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紅色文化手稿、圖片和其他實物資料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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