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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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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刑核74856912號


被告人吳謝宇,男,漢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於福建省仙遊縣,大學本科肄業,案發時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在校學生,戶籍地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北京大學經濟學院12級本科生宿舍,捕前暫住重慶市江北區半山華府10棟2804單元。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現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一案,於2021年8月24日以(2019)閩01刑初1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宣判後,吳謝宇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23年5月29日以(2021)閩刑終254號之二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覆核期間,被告人吳謝宇委託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國阜為其提供辯護。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故意殺人事實

被告人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產生自殺之念,其父親病故後,吳謝宇認為母親謝天琴(被害人,歿年48歲)生活已失去意義,於2015年上半年產生殺害謝天琴之念。2015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吳謝宇網購用於處理屍體和清理現場的刀具、防水布、乾燥劑、空氣清新劑等物品。同年7月10日17時許,吳謝宇在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茶園桂山路172號教育學院第二附屬中學教師宿舍5座102室家中,趁謝天琴回家換鞋之機,持啞鈴槓連續猛擊謝天琴頭面部數下,致謝天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吳謝宇將謝天琴的屍體放置於西南臥室床上,用刀具欲切割下謝天琴的頭顱未果後,用床單、衣物等物品覆蓋住屍體。其後,吳謝宇又網購活性炭、消毒水、塑料薄膜等物品清理現場,並在謝天琴的屍體上繼續放置衣物、塑料薄膜等共計70餘層覆蓋物,在覆蓋物之間夾放大量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劑、除濕劑等。同年7月31日,吳謝宇逃離。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害人謝天琴屍體上提取的塑料薄膜、從現場提取的作案工具啞鈴槓及殺蟲劑、膠帶等物證;被告人吳謝宇的支付寶註冊信息、淘寶交易記錄、酒店住宿登記表等書證;證人謝天鷹、謝天明、林志雄、余國良、吳雪花、陳元樹、陳武、陳春新、羅文棟、朱麗軍、陳洪傑、范興秀、高海英、盧登樺、胡玉寶、崔成、吉沛宏、肖榕、胡佳林、劉紅、翟琨鵬等人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提取的塑料薄膜、殺蟲劑瓶子、膠帶上檢出的吳謝宇指紋的指紋鑑定意見,筆跡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吳謝宇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詐騙事實

2015年7月下旬至同年12月上旬,被告人吳謝宇隱瞞母親謝天琴已被其殺害的真相,謊稱謝天琴陪同其前往美國的大學交流學習,以需要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屬謝天鷹、謝天明、吳雪花以及其父親的生前好友陳春新、羅文棟、盧國林、彭堅錢款共計144萬元,騙得的錢款被其用於購買彩票和購買性服務等。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銀行卡交易明細、QQ聊天記錄截圖、短信息記錄截圖、電子郵件截圖、消費記錄等書證,證人林志雄、陳武、王曉春、余壽崗、方建萍、楊勝慶、楊海英、吳凱倫、林春玉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謝天鷹、謝天明、吳雪花、陳春新、羅文棟、盧國林、彭堅的陳述和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吳謝宇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買賣身份證件事實

2016年1月,被告人吳謝宇為隱匿身份、逃避偵查,通過網絡購買十餘張居民身份證。2019年4月20日,吳謝宇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半山華府10棟2804單元的暫住處查獲其購買的他人居民身份證12張。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告人吳謝宇暫住處查獲的居民身份證等物證,QQ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快遞運單等書證,證人許志超、彭長江、何惠明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吳謝宇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謝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購買多張居民身份證,其行為還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應依法並罰。吳謝宇因自身厭世產生殺母之念後預謀並準備作案工具,策劃殺人手段以及作案現場的布置和清理,用啞鈴槓連續猛擊其母頭面部數下致死,又試圖分屍未果,並長時間反覆清理現場意圖掩蓋罪行,所犯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吳謝宇實施故意殺人後又詐騙多名親友錢財用於個人縱慾享樂,潛逃期間為逃避偵查和處罰又實施買賣身份證件犯罪,均應依法懲處。吳謝宇故意殺害其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人倫道德,嚴重踐踏社會公眾的認知和情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吳謝宇連續實施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犯罪,主觀惡性深,且毫無悔罪誠意。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的吳謝宇作案時有精神病、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羈押期間表現良好、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同意原判不予採納的意見;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害人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的意見,經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閩刑終254號之二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吳謝宇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加璽

審 判 員  王 敏

審 判 員  孫明秋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孟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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