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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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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
勞人干(1982)14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1982年9月29日
發布於勞動人事部關於制定《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有效期:1982年9月29日至今

  現將《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發給你們。今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都要按照本規定辦理。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

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更替、補充幹部,確保幹部質量,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幹部隊伍,必須逐步改革用人制度,採取多種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和生產需要,在編制定員以內補充幹部,應先由人事部門或主管機關在本地區、本部門現有幹部和國家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中調配,或從大中專畢業生中調派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從工人中吸收和從社會上錄用,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屬於選舉產生的幹部,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二、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民主選舉產生的幹部,被選前不是幹部的,任職期間按幹部待遇,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滿後仍回原單位,恢復原待遇。

  三、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從社會上招聘幹部,要簽訂招聘合同,發給聘書。有關聘期、工資等事宜,按合同辦理。應聘期間,違犯合同規定的可隨時解聘。合同期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四、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需要吸收錄用幹部,須事先向上級主管人事部門提出增加幹部計劃,經人事部門審查,逐級上報,由勞動人事部匯總,編制計劃,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增加幹部指標。具有上級人事部門下達的增加幹部指標(包括因幹部自然減員而需要補充的指標)的單位,可以在編制定員內吸收錄用。

  五、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人中吸收,或從社會上錄用。從社會上錄用的對象,主要是城鎮知識青年以及閒散專業技術人員、自學成才的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從農村錄用幹部,必須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六、吸收錄用的幹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服從組織分配;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可適當放寬),或具有所需要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能力;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二十五歲左右,特殊情況可根據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單位做出規定。

  七、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由當地人事部門統籌安排,實行公開招收,自願報名,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堅持考試,擇優錄用。

  從社會上成批錄用幹部,要統一招考。考試由批准機關或縣以上人事部門與錄用幹部的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考試科目,並商請有關部門命題、監考、評卷。錄取時按錄取分數線,擇優錄取。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經考試、政審、體檢合格的人員,填寫《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式樣附後*),連同考卷、體檢表、檔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審批機關,批准後發錄用通知書。註:《吸收錄用幹部審批有》從略。

  錄用閒散專業技術人員和自學成才的人員,參照上述有關程序,根據對各類人員的不同情況,確定考試或考核的科目、方法,考試(考核)、政審、體檢合格的,經批准機關批准後錄用。

  從工人中吸收幹部參照上述有關程序,堅持全面考核和必要的文化、專業考試,合格的經批准吸收為幹部。

  吸收錄用的幹部,根據需要進行一定時間的訓練。

  八、縣(市)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由縣(市)人事部門審查,報地區(州、市)人事部門批准。

  地區(州、市)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由地區(州、市)主管部門審查,經地區(州、市)人事部門批准。

  省、市、自治區各部門及所屬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由各部門審查,報省、市、自治區人事部門批准。

  國務院各部門及在京所屬事業、企業單位在京內吸收錄用幹部,由錄用單位的人事部門審查,經各部、委、直屬機構批准。從京外吸收錄用幹部,由各部、委、直屬機構審查,經勞動人事部批准。

  國務院各部門京外直屬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經當地地區(州、市)以上人事部門批准;從本單位工人中吸收幹部,經上級主管部門(地、市)批准。

  九、吸收錄用的幹部一般應有試用期,時間為一年(不包括訓練時間);少數有真才實學的人經批准機關批准,可免予試用。

  十、試用期間,錄用單位對錄用的幹部應加強思想教育和業務指導,並認真考察其思想品質、政治表現和身體狀況。

  試用期滿,符合幹部條件的,由原批准機關批准,轉為正式幹部;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半年;延長試用期滿後,仍不具備幹部條件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予以辭退。

  十一、從社會上錄用的人員,試用期間實行臨時工資,試用期滿轉正定級。具有高中畢業和同等學歷做行政工作的,一般定為國家機關行政二十五級,一年後能夠勝任工作的改定行政二十四級;做其他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定級水平按照現行各類人員工資標準定級;高於高中畢業程度的,定級可高於上述定級水平,少數地區錄用的低於高中畢業程度的定級要低於上述定級水平;有專業技術特長的,可根據其專業技術水平評定。

  從工人中吸收的幹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不變,試用期滿後,原工資低於行政二十五級的可定為行政二十五級,高於行政二十五級的暫不變動;一年後,低於行政二十四級的定為行政二十四級,高於行政二十四級的暫不變動。

  十二、吸收錄用的幹部要能進能出,能官能民,不宜繼續在幹部崗位工作的經批准機關批准,可以改做其他工作。

  十三、吸收錄用幹部堅決反對「走後門」等不正之風,不許「內招」,嚴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為和不符合幹部條件的人,已錄用的應予以辭退。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子女、親友謀私利,或打擊、壓制人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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