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台灣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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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
告台灣同胞書

1979年1月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親愛的台灣同胞:

  今天是一九七九年元旦。我們代表祖國大陸的各族人民,向諸位同胞致以親切的問候和衷心的祝賀。昔人有言:「每逢佳節倍思親」。在這歡度新年的時刻,我們更加想念自己的親骨肉——台灣的父老兄弟姐妹。我們知道,你們也無限懷念祖國和大陸上的親人。這種綿延了多少歲月的相互思念之情與日俱增。自從一九四九年台灣同祖國不幸分離以來,我們之間音訊不通,來往斷絕,祖國不能統一,親人無從團聚,民族、國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所有中國同胞以及全球華裔,無不盼望早日結束這種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們中華民族是偉大的民族,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歷史和優秀的文化,對世界文明和人類發展的卓越貢獻,舉世共認。台灣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民族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儘管歷史上有過多少次外族入侵和內部紛爭,都不曾使我們的民族陷於長久分裂。近三十年台灣同祖國的分離,是人為的,是違反我們民族的利益和願望的,決不能再這樣下去了。每一個中國人,不論是生活在台灣的還是生活在大陸上的,都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和繁榮負有不容推諉的責任。統一祖國這樣一個關係全民族前途的重大任務,現在擺在我們大家的面前,誰也不能迴避,誰也不應迴避。如果我們還不儘快結束目前這種分裂局面,早日實現祖國的統一,我們何以告慰於列祖列宗?何以自解於子孫後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屬黃帝子孫,誰願成為民族的千古罪人?

  近三十年來,中國在世界上的地位已發生根本變化。我國國際地位越來越高,國際作用越來越重要。各國人民和政府為了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幾乎莫不對我們寄予極大期望。每一個中國人都為祖國的日見強盛而感到自豪。我們如果儘快結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則所能貢獻於人類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實現祖國統一,不僅是全中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的共同心願,也是全世界一切愛好和平的人民和國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實現中國的統一,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世界上普遍承認只有一個中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和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實現,更可見潮流所至,實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目前祖國安定團結,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在大陸上的各族人民,正在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目標而同心戮力。我們殷切期望台灣早日歸回祖國,共同發展建國大業。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已經表示決心,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台灣各界人士也紛紛抒發懷鄉思舊之情,訴述「認同回歸」之願,提出種種建議,熱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國的懷抱。時至今日,種種條件都對統一有利,可謂萬事俱備,任何人都不應當拂逆民族的意志,違背歷史的潮流。

  我們寄希望於一千七百萬台灣人民,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我們一貫主張愛國一家。統一祖國,人人有責。希望台灣當局以民族利益為重,對實現祖國統一的事業做出寶貴的貢獻。

  中國政府已經命令人民解放軍從今天起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台灣海峽目前仍然存在着雙方的軍事對峙,這只能製造人為的緊張。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

  由於長期隔絕,大陸和台灣的同胞互不了解,對於雙方造成各種不便。遠居海外的許多僑胞都能回國觀光,與家人團聚。為什麼近在咫尺的大陸和台灣的同胞卻不能自由來往呢?我們認為,這種藩籬沒有理由繼續存在。我們希望雙方儘快實現通航通郵,以利雙方同胞直接接觸,互通訊息,探親訪友,旅遊參觀,進行學術文化體育工藝觀摩。

  台灣和祖國大陸,在經濟上本來是一個整體。這些年來,經濟聯繫不幸中斷。現在,祖國的建設正在蓬勃發展,我們希望台灣的經濟日趨繁榮。我們相互之間完全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這是相互的需要,對任何一方都有利而無害。

  親愛的台灣同胞:我們偉大祖國的美好前途,既屬於我們,也屬於你們。統一祖國,是歷史賦予我們這一代人的神聖使命。時代在前進,形勢在發展。我們早一天完成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創造我國空前未有的光輝燦爛的歷史,而與各先進強國並駕齊驅,共謀世界的和平、繁榮和進步。讓我們攜起手來,為這一光榮目標共同奮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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