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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林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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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林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1391刑初33號

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1391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桂林,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肄業,個體商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縣,現住南陽市宛城區。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20年2月21日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監視居住。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8月14日被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同日由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行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張瑩,河南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宛開檢一部刑訴(2020)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桂林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桂林及指定辯護人張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桂林先後到達湖北隨州、荊門、襄陽等地,期間出現咳嗽、發燒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2020年1月24日,南陽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Ι級響應後,被告人周桂林未按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未向村組、街道匯報自己湖北疫區旅居史,未按規定居家隔離,外出就醫時未按規定佩戴口罩,並向醫護人員隱瞞自己疫區旅居史。被告人周桂林於2月3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告人周桂林的行為引起姬長紅等4人感染新冠肺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桂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引起4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建議對被告人周桂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書證,證人李某、王某等證人證言、視頻偵查工作報告、被告人公共場所活動照片以及被告人周桂林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桂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並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桂林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桂林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後果。主動去派出所交代了其犯罪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成立自首條件,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系偶犯、初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桂林在南陽市車站路小商品批發市場弘苑商貿城三樓經營玩具批發,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桂林先後到湖北隨州、荊門、襄陽等地送貨,期間出現咳嗽、發燒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2020年1月24日,南陽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Ι級響應後,被告人周桂林未按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未向村組、街道匯報自己湖北疫區旅居史,未按規定居家隔離,外出就醫時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並向醫護人員隱瞞自己到過疫區送貨的事實,並多次與社會其他人員接觸。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桂林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致使同被告人周桂林有接觸的姬長紅等四人感染新冠肺炎。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出示,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人口信息表,證明被告人周桂林生於1990年05月19日,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方城縣清河鄉趙莊村趙莊91號。

(2)前科查詢證明

證明被告人周桂林無前科

(10)到案經過

證明被告人2020年8月9日15時,周桂林主動到南陽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並供述其2020年1月底在其應知明知自己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情況下,不自行隔離,向社區工作人員隱瞞自己的湖北旅行史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相關症狀,並多次與社會其他人員接觸。

(4)關於周桂林確診病例疫情處置報告

證明被告人周桂林確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

(5)被告人周桂林的密切接觸者登記表(系被告人父母、妻子、兒子)

(6)南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第一附屬醫院病歷記錄

證明被告人周桂林及被傳染人姬長紅的病例記載。

(7)新冠病毒感染流行學調查方案

(8)被告人周桂林與其妻姬長紅微信聊天記錄

(9)被告人周桂林公共場所活動照片

證明被告人周桂林明知自己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情況下,不自行隔離。

(10)被告人周桂林視頻偵查工作報告

(11)被告人周桂林駕駛車輛行駛軌跡

(12)疫情防控指揮辦公室公告

(13)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

證明被告人周桂林無前科。

2、證人證言

(10)證人李某證言:

2020年1月23日,南陽市宛城區成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辦事處當日相應號召,成立五里堡辦事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召開會議,制定工作方案,並成立組織機構,我分包姚莊社區,負責疫情防控,宣傳工作。社區通過走訪排查發現外出返回人員周桂林,並開始對周桂林開展排查工作。周桂林沒有向社區報備自己曾經去過湖北,並且我們社區衛生健康專干王戌電話道知到周桂林本人時,周桂林否認其去過湖北省,同時否認他本人有感冒、發燒症狀。我和王戌、王某以及社區黨支部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一起專門針對周桂林的情況研究,主要安排專人排查、詢問周桂林的情況,但是周桂林不說實話,不向指揮部報備、不如實匯報其有咳嗽、發燒症狀。不如實匯報有湖北省旅居史。我們隨後針對親密接觸者周金科、及周桂林兒子周明傑先居家隔離,安排村委人員向其家中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對其居住地進行消毒處理。後集中隔離。

(10)證人王某證言

我之前不認識周桂林這個人,這一次因為新型冠狀疫情查王莊時,聽村里人說這個叫周桂林的在外面做生意,經常往外地胞。我就通過莊上人的反映找到這個叫周桂林的男子的電話。然後我就給這個叫周桂林的男子打電話。電話打通後,我先問他是不是叫周桂林,他說是。接着我就問他是不是從湖北回來的,他告訴我他從來沒有去過湖北,一直在臥龍區做生意。我又問他是不是在我們王莊居住,他說是的,還說他這一段時間一直沒有在王莊居住。我讓他到社區報備,他自稱不在家,一直沒有來。我還跟他講,你現在不要瞞報,聽說你經常去外地,瞞報是入刑的,要負法律責任的,對方跟我說他知道,再次跟我說他就沒有外出過,然後掛電話。因為這個周桂林一直沒有到社區報備,我們多次聯繫他。他一直說就不在家。因為我們的排查工作是要求不漏一個人我們社區幹部就在一塊商量,說見不到周桂林,他不配合工作,什麼情況也不提供,光給我們提供虛假情況。周桂林沒有主動向社區報備過他去過湖北或有湖北接史等情況無法明確社區開始為這次疫情排查時就不掌握這個人,是我們社區工作人員在王莊杜區排查過程中得知一個叫周桂林的經常外出,是做生意的。然後社區工作人員才找到周桂林的電話,跟他聯繫的。我記得前期社區工作人員多次聯繫他,他一直說沒有去過湖北,問他是否有發熱、咳嗽等症狀,他一直說沒有。直到2月7日,臥龍區醫控中心通知我們社區,我們才知道周桂林和他妻子被確診了,社區工作人員又聯繫周桂林,問他都接觸過哪些人,這時周桂林才說了他父親和大兒子還在莊上住,我們就趕緊對他父親實施在家隔離,杜區工作人員負責提供他們的日常生活用品。2月8日宛城區控中心將周桂林父親和兒子從王莊接走,安排集中隔離。我確定這次疫情防控的宣傳發動工作,轄區內每個人都知道,並且知道自己屬於哪一種情形,應該怎麼做。我們向每家每戶都發致轄區居民的一封信,並且大範圍張貼,我也聯繫周桂林,他沒有告訴我他有發熱、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

(3)韋宛秋證言

周桂林是我們關於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學調查對象。2020年1月31號下午三點多,接到醫專一附院的疫情報告,我和張欣、郭輝、楊才峰我們四個人到醫專一附院發熱門診做流行病調查,我負責和醫院的對接,沒有和周桂林接觸,具體調查工作由其他三位同志進行,當天我沒有對他詢問,我是大約三天後通過電話詢問他到底去過湖北武漢周邊沒有?和疫情患者接觸過沒有?他開始說他沒有去過湖北周邊,後來我一再問他,他才說他於1月8日獨自駕車送貨到新野於與湖北省襄陽市交界處黃渠河,短暫停留過,沒有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接觸過,他說進的貨都是通過網上訂的,他一再否認去過湖北或武漢。之後詢問他,他說1月21日閉店回家過年,再沒有外出過。2月9日周小景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後,我們向周小景所在的高新轄區防控辦通報情況,高新防控辦給我們說道周小景是周桂林的姐姐,我得到這個信息後,就給王朝的妻子周小景(13136××××7873電話詢問周桂林和他之間的關係,以及周桂林是否到過他家裡?周小景說1月23日周桂林曾到過王朝在北京大道與中州路交叉口東北角經營的王朝煙酒貨倉,和王朝有過短暫接觸,他和王朝、周桂林三個人聊天約30分鐘左右,後來就再沒有與周桂林接觸過。這樣我們才知道王朝發病的真正原因了。

(10)楊才峰證言

2020年1月31日,我們接到由陽市臥龍區流病科通知,我、韋宛秋、張欣、郭輝四人到南陽市醫第一附屬醫院做流行病調查時,其中一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患者叫周桂林,我們幾個一起去給他做了流行病調查,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以後,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號發布了公告,新型冠狀病毒屬乙類傳染病,按甲類上報。根據《使染病防治法》新上報疑似感染病例,我們承擔的職責是,發現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當天我們接到南陽市醫專第一附屬醫院上報後,領導指派我、韋宛秋、張欣、郭輝四人去醫院做流行病調查,周桂林是當天在醫專一附院最後一個被調查人員,當時周桂林在醫專隔離病區,我們工作人員主要問他是否有湖北旅居史,他當時回答說沒去過湖北,沒有跟湖北人接觸過,家裡其他人也沒有被感染的症狀,自己也沒有被感染的症狀,以前沒有發燒,自己只是咳嗽。沒有傳染病史。隨後我們和醫院的醫護人員對他進行取樣,送檢。我們問過周桂林近期的活動情況,他當時說他家住在雪楓路附近,一直都在車站的小商品批發市場賣玩具。周桂林不承認他被感染,也不承認有密切接觸史,更沒有採取防護措施。

(4)張欣證言

我之前並不認識周桂林,當天南陽市醫專一附院上報有三名疑似病例,領導安排我和韋宛秋、楊才峰、郭輝一共四個人去了。2020年1月31日,我和韋宛秋、楊才峰、郭輝被領導安排到醫專一附院對三個疑似病例做流行病學調查,周桂林是最後一個,輪到給周桂林做流行病學調查的時候已經是下午2點多了。當時周桂林在醫專一附院發熱門診處等着我們,我們到那之後一邊配合醫護工作人員對周桂林進行取樣送檢,一邊詢問他發病情況,是否有湖北的旅居史,有沒有跟湖北人的接觸史等問題,當時周桂林自稱沒有去過湖北,也沒有和湖北人以及湖北歸來人員接觸過,也沒有類似病例的接觸史,說自己也沒有發過燒,只是有些咳嗽。這時我們現場記錄的有工作草表,隨後我提供給你們。當時周桂林自述無外出史,在車站路小商品批發市場弘苑南貿城三樓賣玩具,進貨都是從網上進,沒有和湖北相關地區人員接觸史,1月21日的時候就關門回家過年了、之後沒有出過門,密切接觸者就自己幾個家人。

(4)郭輝證言

2020年1月31日下午接到南陽市醫專一附院上報的一個叫周桂林的疑似患者的疫情,我們四個人就去醫院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我們到醫院後該患者在發熱門診的二樓,見到周桂林後,就問他的情況,周桂林自述:現住在南陽市伏牛路與雪楓路交叉口姚莊社區王莊,平時工作在車站路小商品批發市場泓源商貿城三樓經營玩具,1月21日閉店回家過年,其後無外出過(均從網上進貨),無武漢及相關地區人員接觸史,無類似病例接觸史。詢問他是否有發熱和咳嗽現象?他說他1月7日左右出現咳嗽不發燒,自服藥後好轉,26日去醫專二附院做血常規後服中藥治療,1月31日凌展因配偶待產通區醫專一附院因咳嗽六日做檢查後被初步診斷為新型冠狀肺炎疑似病例轉入發熱門診的。周桂林是在2020年2月3日9時27分接南陽市疾控中心通知正式確診為新型冠狀肺炎患者。你們在對周桂林調查時是否問到他到過湖北及周邊地區沒有?是否密切接觸過疑似新型冠狀肺炎患者?我問他了,他都說沒有到過湖北及周邊地區,也沒有和類似病例接觸過。我們也問過他有哪些密切接觸者他說密切接觸者有四人,分別是姬長紅(妻子)、付學英(母親)、周金科(父親)、周明傑(兒子)。其他無接觸。我們當時有表格記錄。

(5)楊璇證言

周桂林到門診後,我問他哪裡不舒服,他說有點發熱感冒,我問他是否有與湖北、武漢人接觸或剛從湖北、武漢回來,他均稱從未去過湖北、武漢,也從未與湖北、武漢人接觸過,一直在家待着哪也沒去過。當時我讓他佩戴口罩並且測量體溫,他還有點不耐煩,測量體溫顯示36.5度,屬於正常體溫,我就把他分到普通門診了。

(6)宋盈證言

1月28日當天我接到一位30歲左右,上身着橙紅色外套,姓名為周桂林的患者,我對他有印象,當時他未佩戴口罩,我們還給他發了一個口罩,讓他戴上。到門診後,我和同事詢問他哪裡不舒服,他說有點發熱感冒,我問他是否有與湖北、武漢人接觸或剛從湖北、武漢回來,他均稱從未去過湖北、武漢,也從未與湖北、武漢人接觸過,當時測量體溫顯示36.5度,屬於正常體溫,我和同事就把他分到普通門診了。

(7)王志慧證言

我問他哪裡不舒服,他說有點發熱感冒,我問他是否有與湖北、武漢人接觸或剛從湖北、武漢回來,他均稱從未去過湖北、武漢,也從未與湖北、武漢人接觸過,由於預診時測量體溫顯示36.5度,體溫屬於正常,我就沒讓他去做更多的檢查,只讓他去做了一個血常規檢測,血象正常,只有血小板值有點高。

3、被告人周桂林供述和辯解

2019年12月底的時候就出現了乾咳症狀,一直持續1個多月不見好,中間到姚莊村王莊的三個診所看過,吃了幾副西藥、還輸了三天液,症狀有所改善,但還是不見好。2020年大年初二疫情事態又有點嚴重就在醫專二附院抽血做了化驗,檢查結果正常,醫生給我開了三天的中藥和西藥,服完後症狀明顯見好。又過了四五天,我老婆羊水破了,我和我媽陪同我老婆到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待產,我去給我老婆辦住院手續,我當時咳嗽了兩聲,醫生問我咳嗽有沒有做檢查,我就拿了二附院的新冠肺炎化驗結果讓醫生看了,但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的醫生不認可,讓我重新檢查,做抽血和CT,大概過了30多分鐘,醫生告訴我說CT圖片有陰影、可能為新冠疑似病例,隨後我被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隔離了。2020年1月份11、12號的樣子,我到湖南長沙和江西宜春去送過貨,先從國道234和316走到的湖北隨州的隨縣,因為有大霧我在湖北隨州隨縣收費站休息了12個小時,第二天上的高速,一直走隨岳高速到的湖南長沙。在湖南長沙卸完貨後就去了江西宜春,返回的時候又經過湖北回到襄陽,在襄陽卸完貨後於14日下午6:00左右到的南陽。2019年臘月21、22的時候,我又到湖北襄陽去送貨。2019年臘月24的時候,我開着車又去湖北襄陽去送了一次貨。2019年臘月27的時候,我又到湖北荊門去送了一次貨。後來直到我被隔離再沒有去過湖北。當時我不了解,因為一直忙,直到過年的時候看電視的報道才了解一點。我是大年初一通過電視、手機等新聞報道知道的,還有村裡的鄰居把車橫到路上堵着。當時也只知道消毒、戴口罩還有隔離措施。我當時想着只是普通咳嗽,自己沒有在意,沒有向村、街道等部門報告自己的症狀。我是大年初一開始在家自行隔離的。當時我就診的時候,在王莊診所、醫專二附院、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的醫生都我問過我到沒到過湖北武漢,我說沒去過。在大年初一的時候,我通過電視、手機等新聞媒體對新冠肺炎了解之後,感到疫情嚴重,心裡害怕。在第二天我及時去醫專二附院進行抽血檢查,醫生說各項檢查指標都正常,然後醫生給我開點藥,我就回家了。服藥後我的咳嗽明顯好轉,直到1月31日我老婆生孩子,我做檢測後被隔離才知道自己得的是新冠肺炎,剛開始自己感到是普通咳嗽,無其他症狀,所以就沒有及時向村、街道防疫部門匯報自己的湖北旅居史,並向醫護人員隱瞞自己的湖北旅居史。加我總共確診了5例、我記得我姐周曉景大概是2020年2月15日的時候、我姐夫王朝是2020年1月31日之前、我媽付學英是2020年2月4、5日的時候、我妻子姬長紅是2020年2月7日的時候分別確診的,他們都是被我傳染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桂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防治措施,引起四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周桂林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周桂林在2020年2月21日因本案已被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辯護人提出「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周桂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對被告人周桂林可依法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周桂林的犯罪性質、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經所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調查評估,對其宣告緩刑對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以宣告緩刑,由社區矯正部門進行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桂林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何 志

人民陪審員  錢相雲

人民陪審員  吳 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良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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