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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等60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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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等60件規章的決定
1998年1月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件款規定、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等60>規章。廢止規章題目如下:

  一、《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199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地德里小區開發改造動遷安置有關事宜的通告》(1992年5月26日>>發法字[1992]7號);

  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拓寬內環西路西大直街立交橋繞行環路動遷安置有關事宜的通告》(1993年7月3日>>發法字[1993]3號);

  四、《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路橋重點工程建設拆遷安置有關事宜的通告》(1995年4月6日>>發法字[1995]2號);

  五、《哈爾濱市建設外環北路動遷安置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年3月17日>>發法字[1988]6號);

  六、《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限期搬遷何家溝兩側沙場的通告》(1995年10月11日>>發法字[1995]8號);

  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太陽島風景區加強管理的通告》(1982年6月3日);

  八、《哈爾濱市保護市>公用設施辦法》(199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九、《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火車站站前秩序的通告》(1989年4月27日>>發法字[1989]3號);

  十、《哈爾濱市加速牆體材料改革搞好建>節能的若干規定》(1984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十一、《哈爾濱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1988年7月27日>>發法字[1988]20號);

  十二、《哈爾濱市城市管道燃氣管理辦法》(1994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十三、《哈爾濱市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1986年6月30日>>發[1986]91號);

  十四、《哈爾濱市清掃市區冰雪的規定》(199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十五、《哈爾濱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十六、《哈爾濱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1989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十七、《哈爾濱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1日>>發[1987]107號);

  十八、《哈爾濱市民辦全日制中小學和職業中學管理辦法》(1993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十九、《哈爾濱市自行車寄存管理辦法》(1988年5月13日>>發法字[1988]13號);

  二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盲目流動人口的通告》(1990年4月18日>>發法字[1990]5號);

  二十一、《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987年10月30日>>發[1987]101號);

  二十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85年8月25日>>發[1985]201號);

  二十三、《哈爾濱市綜合治理城市交通有關問題的規定》(1987年2月24日>>發[1987]20號);

  二十四、《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解釋》(1994年10月18日>>發法字[1994]7號);

  二十五、《哈爾濱市犬類管理辦法》(199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二十六、《哈爾濱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1991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二十七、《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規定》(1986年12月8日>>發[1986]155號);

  二十八、《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4日>>發[1987]105號);

  二十九、《哈爾濱市採用國際標準的若干規定》(1989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三十、《哈爾濱市醫藥市場管理規定》(1988年8月17日>>發法字[1988]24號);

  三十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石油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通告》(1987年7月20日>>發[1987]71號);

  三十二、《哈爾濱市能源消耗定額考核辦法》(1987年9月23日>>發[1987]90號);

  三十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充分發揮中直省屬單位科技優勢的若干規定》(1986年10月3日>>發[1986]129號);

  三十四、《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通告》(1989年1月25日>>發法字[1989]1號);

  三十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加強用電管理的通告》(1989年12月30日>>發法字[1989]7號);

  三十六、《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口岸稅收管理的通告》(1986年1月11日>>發[1986]13號);

  三十七、《哈爾濱市統計工作管理規定》(1987年11月24日>>發[1987]108號);

  三十八、《關於改進領導方法和工作作風的規定》(1985年8月5日>>發[1985]186號);

  三十九、《哈爾濱市審計局對市屬國營承包經營企業實行定期審計的辦法》(1988年9月30日>>發法字[1988]31號);

  四十、《哈爾濱市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1988年3月28日>>發法字[1988]7號);

  四十一、《哈爾濱市國有企業行政申訴規則》(1994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四十二、《哈爾濱市規範性文件審查備案規定》(1992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四十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市場秩序的通告》(1986年5月30日>>發[1986]82號);

  四十四、《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豬屠宰檢疫銷售管理的通告》(1995年12月20日>>發法字[1995]10號);

  四十五、《哈爾濱市林業管理辦法》(1990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四十六、《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城防護林帶林木管護的通告》(1994年4月18日>>發法字[1994]1號);

  四十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肉品衛生管理的通告》(1986年10月5日>>發[1986]130號);

  四十八、《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檢疫和病害肉管理的通告》(1990年1月1日>>發法字[1990]1號);

  四十九、《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垃圾場放養生豬的通告》(1993年4月14日>>發法字[1993]2號);

  五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的通告》(1987年3月25日>>發[1987]29號);

  五十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城市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1987年1月1日>>發[1987]1號);

  五十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鮮牛奶質量管理的通告》(1988年5月13日>>發法字[1988]12號);

  五十三、《哈爾濱市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規定》(1993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五十四、《哈爾濱市市區政府機關補充幹部的規定》(1988年6月27日>>發法字[1988]15號);

  五十五、《哈爾濱市僑屬企業管理辦法》(1988年7月30日>>發法字[1988]22號);

  五十六、《哈爾濱市公開招標選拔企業經營者的規定》(1988年3月30日>>發法字[1988]8號);

  五十七、《哈爾濱市企業兼併若干問題的規定》(1988年7月7日>>發法字[1988]17號);

  五十八、《哈爾濱市行政監察對象立案和處分審批權限的規定》(1988年11月16日>>發法字[1988]34號);

  五十九、《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城市土地的管理規定〉和〈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7月11日>>發[1988]21號);

  六十、《哈爾濱市市旗市徽製作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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