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旗市徽製作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市旗市徽製作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5月1日 |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等60件規章的決定 |
第一條 為了維護哈爾濱市市旗、市徽的尊嚴,加強對市旗和市徽製作、使用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旗、市徽的製作和使用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市民,應當愛護市旗、市徽。
第三條 市旗、市徽是哈爾濱的象徵和標誌。
市旗旗面為中綠色(意味着可持續發展),繪有市徽圖案。市徽是由丁香花、雪花、松花江浪花和象徵着太陽島和音樂城的五個要素組成的圓形圖案。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旗、市徽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標準圖案(見附件)製作。
市旗、市徽的製作、銷售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定。
建造以市徽為內容的浮雕、立體雕塑,應當經有關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
第六條 市旗可以在下列場合使用:
(一)全市性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及大型展覽、展銷活動;
(二)代表我市參加國內舉行的運動會和其他活動。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適宜使用市旗的場合。
第七條 在本市市級機關門前或者車站、碼頭及其他公共遊覽場所,可以設置以市徽為內容的浮雕和立體雕塑。
在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禮堂、會場等場所,可以懸掛市徽。
第八條 下列物品,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可以使用市徽圖案:
(一)市級機關用於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的榮譽證書、獎章和獎品;
(二)市級機關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
(三)介紹本市歷史、經濟、文化等有關情況的出版物;
(四)用於國內外交往的具有地方色彩的物品;
(五)市人民政府認為其他適宜使用市徽的物品。
第九條 市徽不得在下列事項中使用:
(一)商標、廣告;
(二)私人喪事活動;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不適宜使用市徽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符合規格的市旗。
第十一條 以市徽為內容的浮雕、立體雕塑,負責管理的單位,應當加強管護,保持完好整潔。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對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市旗、市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定同意製作、銷售市旗、市徽或者將市徽標誌在商標廣告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建造以市徽為內容浮雕、立體雕塑或者以市徽為內容的浮雕、立體雕塑破損、不整潔的以及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符合規格市旗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焚燒、毀損、塗劃、沾污、踐踏市旗、市徽的,由公安部門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2附件:哈爾濱市市旗和市徽製作標準說明:
市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市徽圖形為設計便利,本件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為說明的標準。對於旗杆在右之一面,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中綠色(藍100+黃100)。旗面呈長方形。其長與高之比為三與二之比,旗面繪有市徽圖形,其外圓直徑為旗高的五分之三,旗杆套為白色。市旗標準圖案見圖示。
二、市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28厘米,高192厘米。車旗,長30厘米、高20厘米。
2號,長240厘米,高160厘米。簽字旗,長21厘米,高14厘米。
3號,長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長15厘米,高10厘米。
4號,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號,長96厘米,高64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市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市旗定位見圖示。
四、市徽呈圓形,由丁香花、雪花、浪花、音符圖案組成。
五、市徽徽面為中綠色(藍100+黃100),主形為五瓣白丁香花,花蕊為六瓣雪花,丁香花下部由五條白色漸變的線條組成水的波紋(五線譜),波紋中間一白色浪花(音符)。市徽標準圖見圖示。
六、市徽在製成標牌時可加以金色的環形窄邊和文字區外圈見圖示。
七、市徽徽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三種:
1號,直徑100厘米。
2號,直徑80厘米。
3號,直徑6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盡寸市徽時,均按通用盡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八、市徽標準比例見圖示;
九、市徽制板定位見圖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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