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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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制定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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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哈爾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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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2004年8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8年6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設立

第三章 播出和傳輸

第四章 建設和保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有線電視用戶、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有線電視節目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社會主義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守法律、法規。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有線電視,是指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電視節目以及向公眾提供相關數據服務的公共電視網絡傳輸系統。

本條例所稱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是指採編、製作並通過有線方式播放電視節目的行政區域性電視台、站。

本條例所稱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是指建設、運行、維護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設施的獨立運營單位。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房產、公安、物價、財政、信息產業、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設立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有線電視發展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提高有線數字電視覆蓋率。

制定有線電視發展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對農村的投入。

有線電視發展規劃,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設立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發展規劃的要求;

  (二)有專職採訪、編輯、製作、攝像、播音、傳輸和技術維修人員;

  (三)有必要的經費;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攝像、編輯、播出和傳輸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和播出場所。

第八條 設立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九條 設立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應當符合有線電視發展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條件。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方案,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 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其他有線電視傳輸網,應當按照有線電視發展規劃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併網或者聯網。

第十一條 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市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可以與現有的其它網絡互聯互通,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

第三章 播出和傳輸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線電視節目製作和播放的管理。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對其播放的節目實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制度。

第十三條 有線電視新聞類節目應當真實、公正,娛樂類節目應當健康、文明。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增加普及科技知識、思想道德教育等公益性節目的製作和播出。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在提供基本電視節目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政務、商務、旅遊、交通、醫療、就業、農業、氣象等信息服務,並可以根據不同的消費層次和對象,提供付費頻道、視頻點播等服務項目,供用戶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節目設置範圍傳輸節目。不得擅自變更播出頻道、節目套數、技術參數和終止播送節目。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在30日前向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變更或者終止播送節目的,應當在辦理手續後向用戶公告。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節目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需要調整原預告節目內容和播出時間的,應當在預告播出時間之前向用戶公告,並在原預告節目時段以電視字幕方式再次公告。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放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每天播出總量,播放廣告應當保持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

超過每天播出總量或者隨意插播廣告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關於播放電視廣告的規定及執行情況,接受用戶監督。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放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播出需要依法審查而未經審查批准和與審查批准內容不相符合的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設立負責有線電視設施維護工作的專業部門,建立故障報修登記服務制度,向用戶公布服務電話,保障有線電視信號的正常傳送,提高播放質量,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出現收視故障,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及時排除。除特殊情況外,用戶終端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排除;電纜故障,應當在48小時內排除;光纜故障,應當在72小時內排除。

有線電視傳輸網絡發生緊急事故時,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可以先行搶修,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搶修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排除故障的,每延誤一日按年收視費金額1%向用戶補償,並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供電單位計劃檢修線路,可能影響有線電視信號傳輸的,應當於停電3日前通知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向用戶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為用戶提供初裝入網、收視維護等服務時,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服務費用。費用標準,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按審批權限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違反前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收視維護費的,按日加收年收視維護費金額0.5%的滯納金,拖欠滿3個月的,停止傳送信號;超過6個月未補交的,視為自動放棄收視入網戶籍。

第二十五條 用戶交納初裝入網費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安裝工作。

用戶可申請報停撤線,報停期間不計收視維護費用。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從逾期之日起至安裝完畢之日止,每日向用戶支付初裝費入網金額1%的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用戶房屋產權變更需要保留屋內有線電視終端的,應當辦理有線電視更名手續。欠繳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服務費用的,欠費人應當補繳所欠費用。

第四章 建設和保護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居民住宅和需要安裝有線電視的其他建築,應當按市、縣(市)有線電視發展規劃和數字電視技術標準,敷設有線電視線路和安裝終端接收轉換裝置。

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應當與建築工程建設同步進行,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有線電視工程與建築工程未同步進行建設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入網器材。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線電視工程施工、安裝的監督、檢查。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入網器材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不符合標準的入網器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新建、改造、擴寬道路,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規劃有線電視線路地埋路由,並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敷設有線電視線路需要利用或者經過建築物、構築物牆面、陽台、樓梯通道、弱電井等,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徵得產權人同意。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保護所利用的相關設施,造成損壞或者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在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範圍內,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設施安全的工程項目前,應當與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會簽。

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設施安全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與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商定保護措施;需要移動或者拆除有線電視設施,由有線電視傳輸機構負責移動、拆除,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改造、新建、擴建地下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與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商定的保護措施施工,確保有線電視地下管線不受損壞。

違反本條第二、三款規定,造成有線電視設施、線路損壞的,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範圍內經有關部門批准拆遷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組織移動或者拆除被拆遷建築物、構築物上的有線電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用戶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補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截傳、干擾、解擾有線電視信號,偷竊、破壞、衝擊有線電視設施、場所及其標誌物;

(二)利用有線電視傳輸網絡進行非法宣傳;

(三) 在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及與之相連接的緊固件和有線電視專用電源線路上掛接其他線纜和雜物,遮擋、覆蓋、掩埋有線電視線路、器件及附屬設施;

(四)擅自掛接、改動、拆除、調整有線電視設施;

(五)私接有線電視入戶終端;

(六)移動、損壞地下傳輸管線,架空線路、杆、塔、箱體、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七)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管線的地面上傾倒垃圾、腐蝕性化學物品;

(八)在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範圍內,傳輸線路塔桅(杆)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開溝、挖坑;

(九)其他危及有線電視播出、傳輸、維護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八)項規定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三)、(四)、(五)、(六)、(七)、(八)項行為,造成有線電視設施、線路損壞或者初裝入網費、收視維護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非居民用戶申請在入戶終端基數上增加終端,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查,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的前提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為其辦理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線電視播出、傳輸設施安全和維護的巡視和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干擾、阻礙有線電視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有線電視用戶認為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有下列行為侵害其權益,可以向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一)擅自變更播出頻道、節目套數或者終止傳輸節目的;

(二)擅自調整原預告節目內容和播出時間的;

(三)播放電視廣告比例超過國家規定播出總量或者違反規定插播廣告的;

(四)有線電視設施、線路出現故障,未按規定時限排除的;

(五)未按承諾期限完成有線電視用戶終端安裝的;

(六)侵害其權益的其他行為。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用戶投訴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七條 有線電視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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