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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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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哈爾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1996年8月2日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10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29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監督

第五章 獎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社會衛生綜合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由政府組織,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衛生、環境質量,保證人民健康的群眾性、社會性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並納入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本

條例,制訂本行政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
  (二)病媒生物的預防和控制;
  (三)傳染病防治;
  (四)環境污染和職業性危害的防治;
  (五)環境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
  (六)農村改水、改廁和環境綜合治理;
  (七)其他與愛國衛生工作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愛衛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計劃,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制訂各項衛生檢查評比標準,組織開展檢查評比活動,進行表彰命名和批評、處罰;

(五)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活動;

(六)開展國內外的社會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嚴格執法,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落實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的愛國衛生組織,在所在地區愛衛會指導下,負責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的原則。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下列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其中四月和九月為「愛國衛生月」;
  (二)城鎮臨街單位和個體業戶實行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衛生秩序三包製度;
  (三)城鎮單位實行按責任區清掃冰雪、清理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四)推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制度;
  (五)單位實行周末衛生清掃制度;
  (六)每年定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區和衛生鎮活動。
  農村應當開展以改水、改廁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的衛生鄉、村建設活動。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規定的標準,搞好責任區的室內外環境衛生。
  居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室內衛生,保持和維護公共樓梯、走廊及庭院的環境衛生,按要求的方式、時間、地點傾倒垃圾。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居民區內傾倒、收集生活垃圾的管理;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居民區內的垃圾站點,及時清運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
  (二)不隨地便溺;
  (三)不亂扔亂倒垃圾污物;
  (四)不玷污公共設施;
  (五)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六)不從樓上拋撒廢棄物;
  (七)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活動。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和攤區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供水、排水、公廁、果皮箱、垃圾間、滅鼠、滅蠅等衛生設施,加強衛生管理。

集貿市場和攤區內的業戶,應當按照規定保持和維護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治理廢渣、廢水、廢氣和噪聲,做好各種職業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企業和二次加壓供水的責任單位,應當完善生活飲用水淨化設施,健全管理制度,保證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准擅自移位、露天開放式生產或者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保證食品衛生質量。
  第二十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施工,不准破壞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所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
  單位和居民應當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的活動,並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從事病媒生物殺滅藥品和器械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按照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分別到市、縣(市)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禁止銷售沒有標明產品名稱、批准文號、使用說明書、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廠名廠址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
  滅鼠毒餌應當有明顯標記和警戒色。
  第二十五條 城區內養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衛生宣傳教育網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報紙、廣播、電視應當設有定期衛生知識與健康教育欄目或者節目。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設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欄。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劃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兒少機構、托幼園所應當對兒童少年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愛衛會按規定設立愛國衛生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開展本轄區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二)依法調查和參與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的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愛國衛生檢查員在檢查工作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第五章 獎罰

第三十二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並具有顯著效益的。
  第三十三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複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對騙取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其上級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對弄虛作假、欺騙衛生檢查,造成影響的單位,除通報批評外,建議上級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二)、(三)項,第十四條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罰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罰,對拒不依法處罰的部門,愛衛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愛衛會辦公室,依據管理權限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室內衛生或者庭院環境衛生未達到國家、省、市衛生標準的,處以責任單位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20元至100元的罰款;
  (二)未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單位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10元至100元的罰款;
  (三)銷售沒有規定標識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責令其暫停經營或者立即封存,並處以單位或者個體業戶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處以單位直接責任人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封存的藥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罰款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31日發布的《哈爾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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