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鐵路管理局長命令第四〇一號
哈爾濱鐵路管理局長命令 第四〇一號(勞動工資處) 1955年12月10日於哈爾濱 |
受權公布新成立的哈爾濱和瀋陽鐵路管理局一九五六年各級組織機構及行政管理人員定員表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密勞組劉(55)字第一〇三六號命令決定: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將哈爾濱鐵路管理局劃分為哈爾濱和瀋陽兩個鐵路管理局。新的哈爾濱和瀋陽鐵路管理局的管轄界限劃分如下:
新的啥爾濱鐵路管理局下轄:滿洲里、哈爾濱和牡丹江等三個分局。各分局管轄界限不變。
新的瀋陽鐵路管理局下轄:長春、瀋陽、大連和安東等四個分局。各分局管轄界限不變。
承鐵道部委託,根據鐵道部鐵密勞組劉(55)字第六三二號「關於全國鐵路整編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精神,結合新的哈爾濱和瀋陽鐵路管理局的管轄範圍和業務情況,由本局代編了新的哈爾濱和瀋陽鐵路管理局的一九五六年各級組織機構與行政管理人員定員表。業經鐵道部審查並以鐵密勞組劉(55)字第一。三六號部令批准,為了即時組織新局工作,授權本人於一九五五年內先行公布。為此,特命令如下:
一、調整新的哈爾濱鐵路管理局所屬下列組織機構:
1、撤銷管理局進款處,其全部業務併入財務會計處內。駐沿線站帳監察和列車稽查人員,轉屬財務會計處領導。
2、撤銷管理局房產建築處,其全部業務併入工務處內。滿洲里、哈爾濱和牡丹江房產建築段分別劃歸滿洲里、哈爾濱和牡丹江分局領導。
3、於管理局成立法律科之機構,由局長直接領導。
4、管理局軍事動員處改為軍事動員科。管理局總務處改為總務科。滿洲里、哈爾濱和牡丹江分局總務科改為總務股。
5、管理局商務處領導之汽車修配廠和衡器工廠予以合併,改組為商務設備修制廠,仍由商務處領導。
6、撤銷哈爾濱分局水道股,其工作併入哈爾濱給水工廠。哈爾濱電力機械工廠改為電力修繕廠。
7、撤銷哈爾濱材料廠,該廠原來擔任之供應任務,由哈爾濱材料總廠接辦。
8、撤銷海拉爾、哈爾濱和牡丹江獸醫衛生段;撤銷濱江、昂昂溪和哈爾濱衛生檢疫所,並撤銷昂昂溪、綏芬河交通衛生檢查室;成立根河出診所和海拉爾、三棵樹機務段保健所各一處I哈爾濱機車車輛修理工廠第一及第二保健所予以合併,海拉爾防疫站移設於滿洲里I撤銷第一及第二號巡迴診療車和哈爾濱藥材庫。
9、根據鐵道部鐵密辦劉(55)字第六九二號部令規定,職工生活供應處由鐵道部職工生活供應管理局直接領導。
10、撤銷哈爾濱設計事務分所,其工作由管理局設計事務所擔任。
11、根據鐵道部鐵機勞石(55)字第三一二號部令規定,將三棵樹機務段改為一等機務段;橫道河子機務折返段改為一等機務折返段I免渡河、扎蘭屯機務折返段由一等改為二等機務折返段。
12、海拉爾列車段所屬固魯都爾列車駐在所移設於圖里河。
二、調整新的瀋陽鐵路管理局所屬下列組織機構:(略)
三、瀋陽鐵路管理局不設線路震動試驗車,關於線路震動試驗工作,由新的哈爾濱鐵路管理局之線路震動試驗車擔任。為了均衡地全面地完成兩局每一時期的線路震動試驗任務,兩局工務處應共同編制工作計劃,以便有節奏地進行工作。
四、新的哈爾濱和瀋陽鐵路管理局所屬各機關、各業務單位的組織機構、行政管理人員和主要間接人員定員表以及生產人員職名表詳列於本命令第一至第十三號附件內,新局各機關和各業務單位必須切實貫徹執行。
新局人事處長和各處(科)長於接到本命令之日起,應即調配管理局機關工作人員,並於一九五六年一月份內全部調整完畢。
新局所屬各分局、各處(科)和各業務單位在調配與調整人員中,遇有本單位不能處理之多員或無力補充之缺員,應按既定任免權限逐級上報解決之。
新局所屬各分局長、人事處長、各業務單位首長在配備定員工作中,必須按照本命令所附定員表和生產人員職名內所規定之職名配備之。對與本命令不符之職名,一律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份內予以修正,二月一日以後如有不合於規定職名者,不予計發工資。編制一九五六年生產財務計劃時,應以本命令規定之定員人數和和職名為依據。
五、本命令內未規定之組織機構和定員,如:各工程隊、電務工程隊、線路大修隊、橋梁大修隊、房產大修隊、工務和房產設計組、工務段大、中修隊和瀋陽鐵路管理局機關以及技術館之勤雜人員等,視工作需要,由新局自行補定報部批准。
六、為了分清職責。並附合新技術管理規程的要求,根據鐵道部第八二號命令,茲將幾個行車有關人員的職名作如下的修改和增設,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略)
七、新局勞動工資處長應對本命令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執行結果,予一九五六年二月初旬向新任管理局長作關於本命令執行情況的報告。
哈爾濱鐵路管理局局長余光生
本命令附件:
一、哈爾濱鐵路管理局各級組織機構及行政管理人員定員表共十三件
二、瀋陽鐵路管理局各級組織機構及行政管理人員定員表共十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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