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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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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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唐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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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

(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經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於2004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於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河北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籌資、使用和管理等活動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和作用分為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四條 地方公路的建設和養護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保證質量、保障暢通、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公路工作的領導,對地方公路事業實行目標考核,並制定扶持、促進地方公路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其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地方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地方公路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公路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並與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省道、國道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准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需要修改的,修改方案由原編制機關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縣道的年度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道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鄉道、村道的年度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道、村道的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等,應當在公路的一側進行,其邊緣與公路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距離,縣道不少於四十米,鄉道不少於十五米,村道不少於五米。

第十二條 地方公路的命名和編號依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三條 地方公路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新建、改建的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技術等級,鄉道、村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技術等級。現有地方公路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建。

第十四條 縣道、鄉道的建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地方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縣道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鄉道、村道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級以上公路、大橋、特大橋及隧道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地方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地方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劃撥、出讓、調劑以及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縣道、鄉道工程開工前由項目建設單位分別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開工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施工。村道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和灘涂上挖沙、採石、取土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主管部門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地方公路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標誌、標線、里程碑及百米樁、示警樁和界樁。

新建、改建地方公路的標誌、標線、碑、樁由建設單位負責設置;本條例實施前未設置的由養護單位負責設置。

第二十條 地方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工程總結,由建設單位申請批准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養  護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的養護組織,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並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沿線單位和村民進行養護。

地方公路應當逐步推行招投標、分段承包等市場化養護模式。

第二十二條 地方公路養護人員養護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服從施工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公路綠化工作應當納入當地政府綠化計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公路兩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種植經濟或者觀賞林帶,綠化、美化公路兩側的環境。

第二十四條 地方公路用地上的樹木需要更新採伐的,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籌  資

第二十五條 地方公路建設、養護應當逐步建立上級政府扶持引導、地方主體投資相結合的籌資體制,可採用下列方式籌集:

(一)荒山、荒地、路樹等資源受益權置換;

(二)拍賣公路、橋梁冠名權;

(三)單位和個人捐款、捐物;

(四)沿線受益企業自願承擔的資金或者勞務;

(五)吸引外來投資;

(六)爭取國債和銀行貸款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籌集方式。

第二十六條 縣道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和縣道沿線的縣級人民政府共同籌集。

鄉道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道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籌集。

村道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道沿線的村民委員會共同籌集,並可以根據村民自願捐資投勞的原則籌集。對資金籌集有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度財政預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地方公路的建設和養護。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共同做好地方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鄉道、村道管理職責:

(一)組織宣傳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維護公路的建設、養護作業秩序;

(三)對違反地方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

鄉(鎮)人民政府在管理工作中發現有損害公路需要賠償或者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線杆、鐵塔、變壓器等永久性設施;

(二)車輛超載超限或運件拖地行駛;

(三)塗改、移動或者損毀公路界碑、護攔等公路附屬設施;

(四)挖砂、取土以及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五)進行集市貿易,設置棚屋、攤點等臨時性設施;

(六)傾倒垃圾、化學物品、油料、污水等廢棄物;

(七)堆放物料,打場、曬糧或者碾壓煤渣、鐵皮、秸稈等物品;

(八)養殖、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種植農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和樹木懸掛物體、拉鋼筋、拴系牲畜等;

(九)其他影響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自地方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起,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的區域為建築控制區;沒有或者無法確認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的,從路基外邊緣起計算。

除地方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地方公路建築控制區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或在地面建設臨時建築的,應當事先取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建設的臨時性建築的期限不超過二年,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在地方公路建設、養護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拆除。

已建成但未經驗收和正在建設、批准建設的地方公路建築控制區,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縣道、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報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有關技術要求,設置道路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並承擔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補償費用。

第三十三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可以在地方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等可能損壞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地方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徵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地方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地方公路上設置路卡、路障或者收取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違反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前款第一項和第六項規定外,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委託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六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公路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索取、收受賄賂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濫施處罰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使用罰沒收據,或者截留、私分罰沒(賠償)款的;

(五)違法攔截、扣留車輛和扣押證件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市、區)政治、經濟意義,連接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及鄉(鎮)與外部聯繫的公路。

村道是指列入交通行政部門地方公路統計里程的,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與行政村之間及行政村與外部聯繫的公路。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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