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唐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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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修訂)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動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粉煤灰產生、貯存、運輸、綜合利用、科學研究以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燒過程中產出的灰、渣的總稱。粉煤灰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製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利用。
第四條 粉煤灰的綜合利用,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節約用地、節省能源、保護環境以及相關企業技術改造的責任目標。
第五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貫徹因地制宜、多種途徑、各方協作、鼓勵利用和「誰產生、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實施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監督檢查;
(二)擬定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全市粉煤灰的產生、貯存、統計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協調各產生、運輸、利用粉煤灰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產灰、運灰、用灰單位)之間的關係;
(四)參與產灰建設項目和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查、評價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協助監督檢查粉煤灰製品的質量;
(五)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扶持費用的管理監督;
(六)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推廣的有關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有關職責。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環保、國土資源、財政、稅務、規劃、城管、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信、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產灰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粉煤灰產生、貯存、污染防治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凡不具備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產灰單位,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整改,達到能夠利用的條件,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粉煤灰產生、貯存、綜合利用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新建和擴建工程需要產生粉煤灰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儲存、裝運的設施和裝備以及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要實現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否則,有關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並責令進行整改。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核立項時應當就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部分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凡具備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將採用粉煤灰及粉煤灰製品納入設計,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設計使用粉煤灰及其製品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對粉煤灰及其製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粉煤灰及其製品使用過程中的檢測、檢驗、監督等質量控制機制。
第十一條 產灰單位應當對粉煤灰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統計,每季度將粉煤灰產生情況、灰場存儲情況、銷售情況、綜合利用情況報送至市環境保護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用灰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粉煤灰利用、貯存等情況。
產灰或者用灰單位不得拒報、謊報排灰量或者用灰量。
第十二條 產灰單位應當加強對儲灰場的管理,為粉煤灰使用單位提供方便,並維護灰場和生產現場的安全。
鼓勵產灰單位對粉煤灰進行分選加工,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可以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由產灰、用灰雙方商定。
鼓勵產灰單位與直接用灰單位簽訂長期用灰協議,與非直接用灰單位簽訂長期的粉煤灰處置與銷售協議。
對從指定取灰點自行裝運原狀粉煤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三條 產灰單位應當完善除灰、貯運、利用系統,對現有灰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揚塵、流失、滲漏,禁止與其他固體廢物混排、混堆。
用灰單位和運灰單位在利用、裝運粉煤灰時,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用灰單位應當採用倉或者罐等方式貯存粉煤灰,嚴禁露天堆存。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粉煤灰排放、堆存、利用情況進行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當儲灰場儲灰量達到臨界庫容,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時,進行應急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對粉煤灰進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摻量利用:
(一)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
(二)發展技術成熟的大摻量粉煤灰新型牆體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合材並在生料中替代粘土進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摻合料等。
第十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按年度列支,專項用於補助新建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推廣及其他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與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綜合利用粉煤灰及其製品的單位和個人,享受下列各項優惠:
(一)列入本市市級科技發展計劃或者本市的地方重點新產品試製、鑑定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科技開發項目,享受科研物資、科技貸款、產品試銷價格、國外智力引進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優惠;
(二)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投產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生產項目,享受優先貸款、優先安排能源供應的優惠;
(四)從事粉煤灰製品生產的企業,每利用一噸粉煤灰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元,用於有關職工的勞保福利。
享受前款規定優惠的單位,對所留取的稅費應當專門用於粉煤灰綜合利用擴大再生產以及技術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單位申請享受前款各項優惠時,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優惠手續。其中,粉煤灰綜合利用產品經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初審認定後,申報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產灰單位未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責令停產整改,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設計單位設計服務費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工程直接費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拒報、謊報的排灰量或者用灰量處以每噸五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相應措施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第十三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和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唐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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