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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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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商丘古城保護條例

(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商丘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利用

第三章 規劃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商丘古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商丘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商丘古城保護範圍:位於商丘市睢陽區始建於明正德年間的歸德府古城,以及其周邊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周代宋國故城遺址、閼伯台、八關齋等。

第三條 商丘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商丘市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商丘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

睢陽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商丘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睢陽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商丘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商丘古城的保護工作,並支持開展與商丘古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六條 在商丘古城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古城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負有保護管理古城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利用

第七條 對歸德府古城實施保護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復外圓內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內容包括:

(一)拆除占壓城牆、城湖、城郭的各類建築物、堆積物,恢復城牆、城湖和城郭歷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復水域歷史狀態;

(三)對歸德府古城南北城門之間的視廊實行保護,保持視廊南北通透。視廊應當與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兩側5米範圍內的建築檐口不得高於6米,5米以外的建築檐口不得高於9米。

第八條 對歸德府古城內的歷史街巷,保護其走向、寬度、空間尺度、兩側界面歷史風貌,保持界面連續性。歷史街巷沿街建築應當保持歷史尺度,建築檐口高不得超過6米。

歷史街巷按照一類保護街巷和二類保護街巷實施分類保護。其中,一類保護街巷不得拓寬,二類保護街巷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拓寬。

一類保護街巷和二類保護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街巷出入口處設置標誌牌,標明保護類別和範圍。

第九條 歸德府古城內歷史建築的修繕,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應當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貌。志書有歷史記載且影響較大、已經消失的建築可以按照傳統風貌進行復建。除新建、改建和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在歸德府古城內進行建設活動,開工前應當由文物主管部門對動土範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

第十條 商丘古城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維持原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實施不可移動文物的保養、修繕和搶險加固工程,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及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保養、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權人負責保養、修繕,睢陽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因自然災害致使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的,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可逆性的搶險加固工程,並及時報告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歸德府古城內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修繕和保養。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保養由睢陽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負責,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保養由所有權人負責。

非國有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睢陽區人民政府申請支持。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歷史建築的修繕、復建,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德府古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古樹名木設置保護標誌,建立保護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歸德府古城水域的保護,保持河水潔淨和水質衛生,對已經產生污染的水體進行治理。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歸德府古城內的排污管網,收集污水,建設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歸德府古城標識、標誌的,應當由睢陽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授權。未經授權,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按照規劃確定的商丘古城建設控制地帶,堅持漸進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和建築密度等,應當與歸德府古城景觀、風貌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周代宋國故城遺址、閼伯台、八關齋等加強保護。在周代宋國故城遺址、閼伯台、八關齋等設置文物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設施。

在周代宋國故城遺址、閼伯台、八關齋等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請文物主管部門對動土範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

第十七條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商丘古城傳統文化、藝術、歷史故事、歷史人物、民俗、地方風情和傳統產品加強保護和宣傳。鼓勵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傳統文化、藝術、歷史故事、歷史人物、民俗、地方風情和傳統產品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商丘古城資源實施保護性利用,發展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鼓勵在商丘古城內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辦民俗博物館、傳統文化展館、古玩店和字畫店;

(二)生產銷售傳統手工藝品、民俗工藝品和旅遊紀念品;

(三)經營傳統娛樂業;

(四)組織傳統民間藝術表演和民俗活動;

(五)開展民間工藝品收藏、開發、展示和交易;

(六)開發經營傳統飲食;

(七)開辦傳統中醫、中藥店鋪;

(八)宣傳推介商丘古城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開展戲曲文學、影視劇和攝影創作;

(十)經營賓館、客棧、旅行社以及無污染非機動旅遊觀光運輸業;

(十一)其他有利於商丘古城保護的活動。

第三章 規劃和管理

第十九條 商丘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商丘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編制商丘古城保護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商丘古城保護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或者拒不執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商丘古城保護範圍內現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護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由睢陽區人民政府逐步改造、遷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 歸德府古城內安裝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以及地上管線、計量裝置等設施和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照明燈具以及光色,應當與歸德府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具體標準由睢陽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禁止在歸德府古城內亂搭、亂堆、亂扯、亂掛、亂曬等影響古城風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歸德府古城內的室外噪音嚴格按照國家環境噪聲標準執行,白天控制在55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45分貝以內。禁止在歸德府古城內使用高音設備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歸德府古城內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其組織者應當事先制訂保護方案,經睢陽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歸德府古城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護方案。

歸德府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歸德府古城內經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條 歸德府古城內的變電站、配電所應當採用戶內型。電力、電信等市政管線應當採取地下敷設方式。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接收裝置應當避免破壞視廊景觀。

第二十七條 睢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歸德府古城內垃圾網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

第二十八條 歸德府古城內除執行工作任務的救護、消防、公安、環衛等特種車輛外,嚴格控制其他機動車輛通行。

第二十九條 歸德府古城內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歸德府古城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水面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二)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行業;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

(四)毒魚、炸魚、電魚;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歸德府古城內,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點經營;

(二)利用各種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道經營;

(四)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歸德府古城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飼養家禽、家畜;

(二)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亂釘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食品包裝物、口香糖殘渣以及其他廢棄物;

(四)違反規定傾倒垃圾;

(五)施工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睢陽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依法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損壞或者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處以罰款:

(一)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其他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水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由農業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工商、價格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以處以禽類每隻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處以畜類每頭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每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從事商丘古城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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