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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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的補充通知

〔80〕商層聯字第41號
1980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件

  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以〔80〕工商總字第72號函抄各省、市、自治區工商局,除「在集市上設攤經營,仍應按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或服務費」以外,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費。近據河北省懷來縣、湖北省洪湖縣商業部門反映:工商行政部門對合作商店集市外流動售貨和設攤經營部分,按營業額徵收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市場管理費,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負擔。

  合作商店流動售貨,設攤經營,應該予以鼓勵,不應攤派費用,以利於合作商店恢復原有的經營特點,便利群眾購買,也可以解決合作商店網點嚴重不足的困難。因此,對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動售貨和在集市外設攤經營部分,不得收取市場管理費。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設攤經營的,可按《工商行政通報》一九八〇年第二期「問題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務費。縣、鎮沒有集中市場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設攤經營的,是否收取服務費,可參照對待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辦法辦理。

  以上意見,希即轉知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銷社、商業局按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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