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達國營飲食業、旅店業的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和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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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達國營飲食業、旅店業的
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和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通知

商飲聯字〔1983〕第10號
1983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國家物價局
文件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3〕8號《關於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有關飲食服務業的作價原則,以及飲食業、旅店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辦法,由商業部研究下達的規定精神,我們制訂了《國營飲食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國營旅店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同時擬定了《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執行。

  飲食服務業價格涉及到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凡按照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的作價原則和計價辦法,需要對現行飲食業毛利率和旅店業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時,要按價格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准。對於傳統名特食品價格的調整,各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審定工作,防止草率從事,一哄而起,形成大範圍的漲價,使工作陷於被動局面。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在上級規定的毛利幅度內,由基層企業按照成本、技術和供應狀況,自覺地運用價值規律靈活掌握,合理制定各種傳統名特食品的具體售價,這是搞活經濟、促進生產、繁榮市場、豐富人民生活的一項必要措施,也是改革飲食業價格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步驟。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領導,深入實際,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的問題;要幫助企業開展經常性的市場預測,減少生產經營中的盲目性,督促檢查企業正確地執行物價政策,做好定價工作,總結交流經驗。並望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及時報送我們。

國營飲食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編輯]

國營飲食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
(1983年9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飲食業的價格,同廣大人民日常生活密切關聯,必須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穩定市場物價,促進企業合理經營,保持適當積累,以利於擴大再生產,滿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長的不同需要。

  第二條 制訂和調整飲食業價格,既要適應當前廣大群眾的不同消費水平,又要根據較長期間的供求情況,正確地指導消費;既要穩定市場物價、有計劃地改善人民生活,又要有利於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增加花色品種,發揚優良的經營特色。在有議價的情況下,平價、議價要同時妥善安排,發揮國營經濟的主導作用,以利於搞活經濟,平抑集市飲食價格,安定人民生活。

  第三條 飲食業的價格,應當貫徹按質分等論價、時菜時價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和稅金,加合理利潤的原則來制訂。所謂「合理利潤」,就是在合理經營的情況下,使行業總的利潤水平不僅能夠維持簡單再生產,而且有利於擴大再生產,並爭取為國家提供適當積累。具體到不同基層企業,利潤水平應有所不同,高級店、風味店的利潤水平適當高一些。具體到品種上,同廣大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品種,利潤水平應當低一些,少數高級消費的品種,利潤水平可以高一些,其中,製作程序複雜,技術水平高的品種的利潤水平,應高於製作程序較簡單,技術水平較低的品種,時鮮節令品種的利潤水平,應高於日常同類銷售品種。

  第四條 根據飲食業的特點,其價格是通過毛利率來控制和體現的,即以原材料的合理進價為基礎,分別不同企業等級和品種類別,加不同幅度的毛利率。由於毛利率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水平,因之在確定各類品種毛利率時,還必須考慮到不同品種的耗費勞動量大小、費用水平高低。對單位成本小,起售點又低的品種,因其消耗勞動量不少,而營業額不大,毛利率要適當高一些,防止毛利率規定過低,影響企業經營,造成市場供應品種減少,不利於消費。

  由於飲食業各地經營情況不同,費用水平不一,歷史銷售價格水平也不一樣,因此,還必須根據不同地區規定不同毛利率,縣城和縣城以下飲食業的費用水平和烹飪技術水平一般都比大、中城市為低,其毛利率一般應低於大、中城市。有的縣城和大集鎮,歷來的毛利水平不低,當前的實際費用水平也不低,可以與一般城市基本一致。

  第五條 飲食業所用的原材料,要統籌安排,納入當地有關部門計劃,就近供應,供貨單位不得硬性搭配和轉嫁費用,這是使飲食業價格保持合理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在安排飲食業的價格時,必須同時安排好有關材料的價格。凡由國營公司和供銷合作社按計劃供應的原材料,除糧、油統銷商品外,從批發環節進貨的按批發牌價供應,從零售單位進貨的,按零售牌價給予一定比例的倒扣價供應。

  第六條 根據飲食業自行加工出售,現做現賣,各種菜系烹調技術方法不一,風味特色不同和各地消費習慣、消費水平也不一致的特點,其價格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當地市、縣物價委員會(局)或商業行政部門管理價格水平為主的原則,具體菜點的訂價一般應交給企業掌握,以利於發揮基層企業的積極性,提高菜點的質量,翻新花樣品種,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變化,滿足人民需要。

第二章 價格的制訂 [編輯]

  第七條 飲食業飯菜價格的制訂方法,分為正確計算原材料成本和合理掌握毛利率兩個部分。

  (一)原材料成本的構成,包括飲食品的主料、配料、調料和這些原材料的合理損耗。不合理的原材料損耗不計入成本。企業能夠利用做食品的下腳料,應適當作價,並沖減原來原材料成本。在加工製作過程中包裹菜點的用料,如包粽子的葦葉,視同配料列入成本。

  (二)原材料成本的價格,一般都按當地市場國營零售牌價計算。高於國營銷售牌價、低於議價購進的原材料,可以按其所占比例,加權平均計算成本,並在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保持其穩定。

  季節性合理儲存的原材料,如北方地區的冬季儲菜,按用料日市場國營零售牌價計算。

  (三)合理制訂原材料的出成率(淨料率)。凡是一料分檔(分部位)使用的,在求出淨料總成本之後,應確定各檔次(部位)的合理質量差價,分別計算其單位成本,以利於貫徹優質優價,增加花色品種,保證菜點質量。

  (四)飲食業的毛利,包括費用,工商稅金和利潤三部分,為了便於計算和管理,可以綜合計算,定出毛利率。

  毛利率中的費用率的確定,應以同經營類型、同企業等級的正常合理經營的中等費用水平為標準。

  飲食業的利潤,包括加工生產利潤和銷售利潤。根據本辦法第三條利潤掌握的原則,參照歷史上正常合理經營情況,總的利潤水平一般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宜。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等級和不同品種的利潤水平,應區別對待,有所不同,不搞一刀切。

  第八條 飲食業毛利率,分綜合毛利率與分類毛利率。綜合毛利率只包括企業自己加工製作的飲食品,代銷、經銷的品種,如煙、酒和購進的成品醬菜等,不計算在綜合毛利率內。綜合毛利率是掌握和考核飲食業銷售價格總水平的指標,其主要作用在於掌握一個地區、一個企業的價格總水平,便於防止可能出現某些企業忽視毛利低的品種經營。各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參照歷史上正常毛利水平,結合經營結構、費用水平等經營情況的變化,因地制宜,加以規定,並報送上級單位備案。

  第九條 飲食業分類毛利率是企業具體制訂各種飲食品價格的依據和訂價原則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便於平衡各企業之間同類品種的價格水平。按品種類別,一般可分為:

  (一)一般米麵製作的主食品,包括米飯、饅頭、花卷、火燒、燒餅、大餅和光麵條、光米粉等。

  (二)一般帶餡製品,包括包子、餃子、餛飩、餡餅、燒麥和一般點心小吃等。

  (三)油炸、油酥製品和精米、精面的精製點心,包括油條、麻花、油酥餅和各種精製點心小吃等。

  (四)普通菜餚,包括製作較簡單的一般菜餚和涼菜。

  (五)中級菜餚,包括用料較好,製作較繁的各種菜餚和拼盤。

  (六)高級菜餚,包括選料精,製作水平要求高的各種精工細作的品種。

  (七)飲料,包括冷飲和熱飲,如冰棒、冰淇淋、汽水、咖啡等。

  以上分類,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增減。

  第十條 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購進議價原材料而製作的飯菜,可以根據「高進高出,低進低出,隨行就市,有漲有落」和薄利多銷,有利於穩定市場物價的原則,結合平價與議價的差價大小掌握略低於同類平價品種的毛利率,合理訂價;同時,要注意同類品種同一市場價格的平衡和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浮動過於頻繁。

  第十一條 為了適應飲食業經營品種繁多以及原材料供應和市場需求變化的情況,規定基層企業的綜合毛利率和分類毛利率都應有一定的機動幅度,綜合毛利率的機動幅度應小一些,分類毛利率的機動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在正常情況下,對綜合毛利率的機動幅度,一般可規定為1~2%,分類毛利率機動幅度一般為2~5%。在執行過程中,如確因市場需求變化,或原材料供應變化,以致各類品種經營比重發生變化,影響原定的綜合毛利率時,應允許基層企業在正確地執行分類毛利率幅度的前提下,說明未能實現原定的綜合毛利率的原因。

  第十二條 毛利率和價格計算的公式:

  (一)以售價為基礎

                          100

  內扣毛利率=(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銷售價格×---

                          100

  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1-內扣毛利率)

  (二)以原材料成本為基礎

                           100

  外加毛利率=(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

                           100

  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1+外加毛利率)

  (三)內扣毛利率與外加毛利率的關係

  內扣毛利率=外加毛利率÷(1+外加毛利率)

  外加毛利率=內扣毛利率÷(1-內扣毛利率)

  以上兩種毛利率計算方法,一般採用內扣毛利率形式,並簡稱毛利率。各地也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換算成外加毛利率掌握,但上報時,必須註明是「外加」。

第三章 價格管理權限 [編輯]

  第十三條 國家物價局、商業部制定飲食業價格的方針、原則和管理辦法。各省、市、自治區飲食業價格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市、自治區物價局(物委)會同商業(服務)廳、局和供銷合作社,根據本辦法規定精神加以制定。

  第十四條 直轄市、省(專)轄市、縣飲食服務公司和縣供銷合作社,根據上級有關領導部門規定的毛利率,具體制定所屬各企業的分類毛利率、綜合毛利率和非上級掌握的經常銷售的大眾化的部分帶餡食品的價格。並可根據需要,核定不同企業的起售價和較低售價品種的經營比重。

  第十五條 基層企業,除認真執行上級規定的品種售價外,其餘品種,在規定的毛利幅度範圍內,均可自行制定具體價格。某些為適應顧客特殊需要而製作的食品和設置的服務項目,如外會外送、來料加工、加底回燒等,還可根據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以及耗費的勞動量和技術要求,確定價格。

  第十六條 飲食業價格,同廣大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各級物價部門和飲食業主管部門應認真負責在所屬地區、所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物價法規,做好定價、審價和檢查監督工作,並指導企業做好物價工作。基層企業必須認真執行物價方針、政策以及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嚴格遵守物價紀律。各級飲食公司和企業都應設立與工作相適應的物價機構,配好物價人員。市、縣以上飲食業管理單位,一般應每年進行一、二次全面的價格審查。每逢價格作重大調整時,應組織力量,檢查所屬企業具體貫徹執行情況,報告上級領導部門,同時抄送中國飲食服務公司。

第四章 調查研究和工作聯繫 [編輯]

  第十七條 作好飲食業價格的調查研究,是合理制定飲食品價格的重要條件,各級飲食業管理部門都必須切實加強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的內容,不同時期有不同重點和要求,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不同地區不同經營類型、等級企業的費用水平、利潤水平情況,從中找出中等標準,與現行毛利率比較,分析現行毛利率是否合理。

  (二)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供求情況變化或價格調整時,對飲食業價格的影響。

  (三)飯菜品種大類的消費比例和比價情況,市場消費規律和消費水平變化情況以及對飲食業價格的影響。

  第十八條 為了溝通情況,密切聯繫,加強協作,各飲食業管理部門應注意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報送和反映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飲食業毛利幅度和價格水平的安排和執行情況。

  (二)飲食業毛利幅度和價格調整情況,包括調整的原因,效果以及所引起的變化和問題。

  (三)有關飲食業價格的檢查、整頓資料和總結。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十九條 關於供應外賓飯菜的作價原則以及毛利幅度和利潤水平等,按另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國營和供銷合作社營飲食業,其他集體所有制飲食業可以參照試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飲食業管理部門都應健全物價制度,配備必要的物價幹部。獨立核算的企業應有兼職的物價人員。並應加強對物價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服務局、供銷合作社,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基本精神,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並報上級單位備案。

國營旅店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編輯]

國營旅店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
(1983年9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旅店業是以提供房屋、設備和服務性勞動為旅客和各種會議服務的行業。旅店業的價格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穩定市場物價的方針,加強管理,按照「分等論價」、「優質優價」和保持合理積累的原則制定,以有利於促進城鄉文化和物質交流,繁榮市場;有利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利於擴大服務能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二條 旅店業的價格等級標準要根據旅店的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採光通風、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服務水平等多種因素制定。在同等級的條件下,房間大、設備好、光線充足、服務水平高的收費要高一些,環境差、地段偏僻的要低一些,農村比城市要低一些。旅店的利潤率在正常經營情況下,大體應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中一、二級店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三、四級店可掌握略低一些。

  第三條 在制定旅店價格時,應正確計算房間和床位的出租率。鑑於目前大城市與中小城市、旺季與淡季房間和床位的出租率相差較懸殊;開會包房與零散旅客住宿對房間床位的使用率和服務繁簡也不一樣,因此各旅店在收費標準上,可以因地制宜,必要時增床降低收費標準,或減床提高客房等級,或實行價格臨時折扣優待,以充分利用淡季空閒的設備,實現節支增收。

  第四條 旅店業的經營情況、費用水平、歷史收費標準不太相同,在制定旅店業統一收費標準時,還必須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規定適當差價幅度。

  第五條 旅店業的附營業務,如小賣部、理髮室的作價辦法和收費標準,應參照有關規定行業規定執行。

  旅客食堂主要為住店旅客服務,應以不計利潤,酌收管理費為原則。對外營業的食堂,按《國營飲食業價格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二章 客房收費標準的制訂 [編輯]

  第六條 正確計算客房收費標準,應以正常經營情況下的旅店費用開支總額為依據。旅店費用總額包括:

  (一)全部房屋按二十年計算折舊(或租金)和設備折舊及計算期應攤的全部修繕費用;

  (二)各項業務費用,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後勤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各項費用;

  (三)退休人員的開支;

  (四)按規定應攤繳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五)公用設施如電話(長途電話除外)、洗澡間等的費用開支。冬季取暖以及臨時租用的設備、用具等另行收費的,可不計算在收費標準之內。

  第七條 可供出租的客房的費用支出,其計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房間    旅店年費用總額

   每天每平方米=---------------

    費用支出  客房總面積(平方米)×365天  

  客房總面積係指可供出租房間的總使用面積,包括室內衛生間和壁櫃等附屬設備的使用面積。

  第八條 客房的理論收費標準是可供出租房間費用總額加上稅金和利潤。其計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每日 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費用額×客房面積

  理論收費標準=-----------------

            1-工商稅率-利潤率

  客房每床位收費標準:客房收費標準,除以房間床位數,即每一床位的收費標準。

  由於旅店的房間(床位),不可能每天都能全部租出,有些房間(床位)閒置,固定費用如房租、工資等則須照常開支,因此在具體制訂房間(床位)收費標準時,還須考慮房間(床位)的正常出租率。出租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客房(床位)  歷年平均出租房間(床位)總數

        =----------------

  正常出租率  歷年平均可供出租房間(床位)總數

  按上述要求,客房床位出租基本收費標準的計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基 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費用×客房面積

       =---------------÷出租率

  本收費標準   1-工商稅率-利潤率

  客房在設備、方向、光線、樓層等方麵條件不同,客房的實際收費標準應有差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差價。

  每個客房(或床位)的實際收費標準=客房(或床位)基本收費標準+(或-)條件差價。

  第九條 房間(或床位)收費天數的計算,原則上應按旅客住一宿,收一天的房費。一般是從當天投宿到翌日十四時前離店者按一天收費;超過十四時,延至十八時離店的,加收半天房費;十八時以後離店,加收一天房費。如旅客已辦理退房結算手續,而因事不能按時限離店,應靈活掌握,容許適當逗留,或安置到適當場所休息,儘量給予方便。其他特殊情況,如辦妥住店手續後,當天要求退房,或臨時到店休息的,如何收費等,由市、縣服務公司、供銷社決定收費標準。

第三章 旅店等級的劃分 [編輯]

  第十條 旅店由於房屋、設備條件及服務水平等不同,應劃分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旅店劃分等級的條件是:

  (一)房屋建築結構與質量。包括建築結構、房間布局、光線、通風、保溫、防熱、隔音條件,有無上下水道,以及冷暖設備等。

  (二)客房陳設。包括床上用品、家具、用具、電話、燈光及其他陳設。

  (三)公用設施。包括廁所、盥洗、淋浴、電梯設備、旅客食堂、小賣部、理髮室、會場、文娛活動等服務設施。

  (四)服務水平。包括服務技術水平,服務方式,以及代辦郵電、代買車船票、接送旅客等連帶性的服務項目。

  (五)自然環境和所處地段、交通方便與否。

  第十一條 旅店業要根據旅店劃分等級標準的條件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地確定旅店等級。從全國範圍來看,大體可以分為四個等級。

  (一)一級旅店的等級標準:

  (1)房屋質量好。房屋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質量好的磚木結構,牆壁保溫、防熱、隔音條件較好。店內上下水道及冷、暖氣設備等比較完善,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房間面積,單人房不能小於十二平方米,雙人房不能小於十四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客房,平均每床位不小於四平方米。

  (2)房屋寬敞,設備用具用品質量好,有沙發床、沙發、寫字檯、衣櫃、檯燈等陳設雅致適用。床上用品質量較好,除必需的被褥、枕巾、枕套外,根據不同氣候,冬天有毛毯或鴨絨被,夏季有毛巾被、涼蓆(南方地區夏天有蚊帳)等。房內有電扇、電話、衛生間或條件較好的公共浴室設備。

  (3)公共設施齊全。店內有旅客餐廳、會客廳、小賣部、理髮室、會議室、閱覽室、浴池、高層樓房有電梯等。並有代辦、出租等服務項目。

  (4)服務水平高。服務人員有較高的服務技術水平,有比較豐富的社會常識和地理知識,會講普通話和懂得一些方言,能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地為旅客服務。

  (5)衛生、安全條件好。店容店貌整潔美觀,客房內外整齊清潔。茶具嚴格消毒。床上用品定期換洗,一客一換。店內有專職門廳服務員值班。消防設備完善。

  (二)三級旅店的等級標準:

  (1)房屋質量較好。房屋建築為混合結構或部分鋼筋混凝土部分磚木結構,水泥地面,牆壁有一定的保溫、防熱、隔音條件。上下水道設備完善。採光通風較好。房間面積,單人房不小於十平方米,雙人房不小於十二平方米,三人以上客房,每個床位平均不小於三點五平方米。

  (2)房內家具用品除必要的臥具外,應有暖水瓶、茶具、桌子、坐椅、床頭櫃等。

  (3)每層樓內有公共盥洗室、廁所、電話等。冷水、熱水、開水供應充足。店內設有行李保管室、貴重物品的保險柜。

  (4)服務水平較高。服務人員有一定社會常識和地理知識,熟悉一般服務規程,能講普通話,了解不同地區和主要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熟悉市內交通線路、車船班次等,能主動,熱情地為旅客服務。

  (5)衛生、安全條件較好。有消防設備。客房內外每天打掃,茶具天天消毒。床上用品隨髒隨換,定期更換,一般每周換洗一次。

  (三)超過三級店,不及一級店標準的為二級店;不及三級店的為四級店,條件差的可列為等外級。超過一級店標準的可定為特級店。不同等級的旅店,應保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該等級標準的客房,才能定為該等級旅店。一個店的客房等級不能太多,一般只能上、下各跨一個等級。

  第十二條 各級旅店客房的正常出租率,大、中城市的大型旅店一般定在百分之八十左右為宜;車站碼頭和繁華地區的中小型旅店可以高一些,掌握在百分之八十五左右;縣城的旅店可以定低一些。旅店收費標準的級差,如以一級店為百分之百,二級店與一級店的級差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二級以下各級店分別遞減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旅店業價格的管理 [編輯]

  第十三條 旅店的收費標準應保持地區間的平衡,一個市、縣的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在一個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同等級旅店的收費標準差距也不應太大,價格經審定後,不宜多變。

  第十四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物價局和商業部負責制訂旅店訂價的方針、原則和價格管理辦法。必要時提出標準客房參考價,供各地制訂收費標準時參考。

  各省、市、自治區和地、縣等各級物價局(委員會)商業廳(局)、服務局對旅店業價格的管理權限,由省、市、自治區物價部門會同商業廳、局(服務局)供銷合作社規定負責制訂所屬地區旅店業各等級店標準客房的收費標準。

  市、縣服務公司、供銷合作社根據上級制定的作價方針、原則、管理辦法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負責確定本市、縣各個旅店的等級,並審查批准本市、縣各個旅店房間和床位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對臨時加鋪、旅店附屬的出租業務,以及某些特殊性或臨時性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企業自定。並報直屬服務公司、供銷合作社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十六條 國家友人、海外僑胞來華旅遊、探親訪友的住店收費標準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客房加床,應比同等級床位收費低一些;晚上臨時加床,收費應更低一些。利用會議室等臨時加床,收費亦應從低。

  第十八條 各級服務業管理部門都應配備必要的物價幹部,加強物價檢查工作。獨立核算的企業應有兼職物價員,並加強對物價員的培訓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十九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精神,作出具體規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供銷社營旅店業。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和對外營業的賓館、招待所可參照執行。

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編輯]

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
(1983年9月10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60號轉發《民建中央常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恢復和發展傳統食品建議的通知》,對傳統名特食品的定價辦法規定如下:

  一、傳統名特食品係指飲食業、糕點業中名店、名廠的代表品種,名廚師、名技師的擅長品種和有明顯特色的地方風味品種,以及風味小吃、地方名特醬醃製品等。具體品種,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列為傳統名特食品定價範圍。

  二、傳統名特食品的價格,必須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使企業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的情況下,得到合理的利潤。在制定價格時,要在保持普通食品價格穩定的前提下,適當擴大傳統名特食品與普通食品的差價。

  三、傳統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應高於普通品種的毛利幅度,一般可掌握在40-50%,但也要防止價格定得過高,限制了銷售,反而不利於傳統名特食品的恢復和發展。不同地區、不同品種的毛利幅度應區別對待。小城市和農村集鎮的毛利率一般應低一些;消費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廠、名店的代表品種和少數成本小、起售點低、費工費時的風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於50%。具體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價分工管理權限作出規定。

  使用議價原輔料製作的傳統名特食品,允許按實際進貨價格計算成本。但毛利率應比用平價原輔料生產的產品低一點。並注意同一市場同類品種之間的價格銜接和售價的相對穩定。

  四、各種傳統名特食品的具體價格由企業根據國家的物價政策,在規定的毛利幅度以內,隨着成本變化,適時調整。個別在市場上影響很大的品種,應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五、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恢復和發展傳統名特食品,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要切實防止一哄而起,影響普通食品價格的穩定。要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傳統名特食品的質量。生產傳統名特食品的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合理配料,嚴格工藝操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質量尚未達到標準、名不符實的,不得按傳統名特食品定價。業務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嚴防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粗製濫造,保護消費者利益。質量不穩、信譽下降的,要取消按傳統名特食品定價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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