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輕工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增加旅遊產品小批訂貨單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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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輕工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增加經營旅遊產品小批訂貨單位的通知

商友聯字〔85〕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輕工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5年12月16日
文件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搞活經濟,多創外匯,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7號文件中「對旅遊紀念品、工藝品、國內旅遊產品銷售部門,可以接受一萬美元(含一萬美元)以下的小批量訂貨」的精神,經研究,同意補充江蘇省蘇州、無錫、揚州友誼商店,無錫市旅遊工藝品經銷公司,南通市工藝美術服裝鞋帽公司,連雲港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浙江省溫州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溫州市工藝美術公司,煙臺市工藝美術服裝部,廣東省汕頭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湖北省武漢市友誼公司,天津市友誼公司等單位,可以辦理小批量訂貨業務。現就有關外匯結算和留成等問題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發〔1984〕87號文規定,經批准的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和旅遊產品銷售部門,可以辦理一萬美元(含一萬美元)以下的小批量訂貨業務,其所收入的外匯可視同一般貿易項下出口收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外匯買賣價結匯。

  二、對上述小批量訂貨,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旅遊產品銷售部門與旅遊者簽訂合同時,應寫明付款方式、外匯幣別。只有通過開信用證或辦理托收的方式才予以結匯。凡對方在合同規定範圍內用外匯券支付貨款和預付貨款的,結匯時各銷售單位必須向銀行提供有關合同。

  三、關於留成外匯比例的確定,小批量訂貨所收入的外匯結匯後,按一般貿易外匯比例計算外匯留成,各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旅遊產品銷售部門憑中國銀行結匯單,按季度向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辦理外匯留成。

  四、為加強出境物品及外匯管理,各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旅遊產品銷售部門售給旅遊者的旅遊紀念品、工藝品,都必須出具蓋有「外匯購買」章的專用發貨票,海關憑專用發票驗放出境。江蘇省分局「外匯購買」章仍編3號,浙江省分局「外匯購買」章仍編4號,廣東省分局「外匯購買」章仍編5號,湖北省分局「外匯購買」章仍編12號,天津市分局「外匯購買」章仍編16號,山東省分局「外匯購買」章編為13號。

  為了方便入境外賓、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灣同胞購買旅遊紀念品、工藝品,除按國務院國發〔1984〕87號文件執行外,並可按國發〔1979〕166號、〔1980〕168號文件規定委託友誼公司(商店)、外輪供應公司、旅遊產品銷售部門辦理託運發出。

  國家經委、輕工業部(85)輕藝字第4號文中增建的小批訂貨單位中,湖南省張家界旅遊品聯營公司改為湖南省旅遊產品生產供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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