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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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7〕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78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家計委、商業部、輕工業部、農林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供銷合作總社,總後勤部:

國務院同意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對於鞏固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陣地,節約糧食,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關係極大。近幾年來,由於「四人幫」的干擾破壞,酒類專賣管理不嚴,存在不少問題,各地要抓緊組織有關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銷售進行一次檢查和整頓,切實加強管理,堅決取締一切非法活動,進一步把酒類專賣管理工作做好。同時,各地要注意廣泛開展野生澱粉釀酒,以節約糧食,增加市場酒類供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


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實行酒類專賣,是建國以來就實行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它對統一酒類市場,節制糧食消耗,保證市場供應,積累建設資金,打擊投機倒把,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些年,由於林彪和「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專賣管理放鬆了。有些公社、生產隊、農場、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等自辦小酒廠,自由經營,偷稅漏稅,粗製濫造,浪費糧食,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危害人身健康;有的國營酒廠,自定價格,自銷產品,違反國家的價格政策和統一的計劃管理;有些零售單位,摻水降度,欺騙群眾,從中貪污盜竊;社會上的私釀私賣,投機倒把活動又有抬頭。

遵照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華主席抓綱治國的戰略決策,必須以階級鬥爭為綱,徹底肅清「四人幫」的流毒和影響,加強酒類專賣管理,鞏固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陣地,搞好生產和市場供應,取締非法活動,發展大好形勢。我們建議:

一、整頓酒類的生產。各地要在當地黨委、革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的力量,對現有各種類型的酒廠進行檢查整頓。現有的國營專業酒廠,產、銷全部納入計劃。今後新增設國營專業酒廠,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並同有關部門協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有利銷售的原則,經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組織生產。其他非專業的國營企業的釀酒車間,也按上述原則,結合需要,進行整頓。不合理的、無發展前途的,應當轉產、停產。

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必須堅持不准用糧食釀酒的原則。利用當地的野生原料、殘次果、農副產品下腳料以及綜合利用釀酒的,須經當地專賣部門審查同意,報請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農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以批准留用的飼料糧和加工副產品、下腳料為釀酒原料(先釀酒後以酒糟做飼料)開辦的製酒車間,經縣級專賣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屬實,可予批准,並辦理批准手續。

以上各種類型的酒廠,都要服從專賣管理。生產的酒類,要全部納入省、市、自治區的計劃。產品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全部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一律不得自銷產品。當前有不少酒廠,以試產地方名酒為名,自定價格.自行銷售的現象必須制止。

二、整頓酒類的銷售。酒類的批發業務,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距離縣城較遠的地方,可委託供銷社代理收購和批發。

酒類的零售業務,由專賣部門批准的國營商店、供銷社和城鄉合作商店、代銷點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銷售酒類。不准以酒易物,亂搞協作。各級專賣機構要加強對零售酒的檢查管理,做到保質、保度、保價、保量。要批判資本主義傾向,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三、整頓酒類運輸管理。運輸酒類,由縣級以上專賣部門開具證明。否則,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承運。

四、各種類型的酒廠,原則上不准搞「來料加工」。除現在用「以酒換料」辦法解決原料的省(區)外,一般不再擴大範圍。必須擴大的,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准,並逐步創造條件,改由國家撥料生產。

五、對南方有些地區,特別是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歷史上就有自釀自飲「家釀酒」的習慣,已規定禁止的,不再恢復;未規定禁止的,可允許自釀自飲,但不准出售。

六、專賣利潤的掌握,一般應執行原有規定,執行原規定確有困難的,也不要因保持專賣利潤,影響物價波動。各地酒類專賣利潤以多少為宜,由省、市、自治區計委和財辦具體確定。

七、在整頓過程中,發現有偷稅漏稅,欠交專賣利潤以及其他違章違法情況的,專賣、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區別不同性質和情節,按照政策正確處理。

八、建立和健全酒類專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的商業部門,要在現有機構人員中,調整充實必要的專賣管理人員。各級糖業煙酒公司也是同級專賣管理局,一套機構,掛兩個牌子,既負責企業經營,又擔任專賣管理。縣以下的專賣管理工作,可在各縣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稅務所協助。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因地制宜地制訂酒類專賣管理實施辦法,把專賣管理工作切實做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商業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一九七八年三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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