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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184號文對收購華僑、港澳同胞以及查輯走私手錶經營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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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184號文對收購華僑、港澳同胞以及查輯走私手錶經營問題的通知
商日字1981年第37號
1981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國務院、中央軍委於一九八〇年七月十七日以國發〔1980〕184號文批轉了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對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管理和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報告。該文件規定:「華僑、港澳同胞按海關規定帶進的各種物品,應做為特殊物品對待,只限於自用或饋贈親友,不准私自買賣,從中牟利。需要出售時,只能賣給指定的收購單位。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責成商業部門明確收購單位,非指定單位不准收購。這類物品必須按專業分工歸口經營。」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我部根據當時經營查緝走私手錶出現的問題,曾以商日字第74號文又作了具體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帶進的手錶和查緝的走私手錶,按國務院國發〔1980〕184號文規定,由省、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收購。收購後這部分手錶交由信託公司、舊貨商店按質論價銷售。銷售時應向購買者講清質量情況,其他國營商業,一律不准經營。」

  最近,我們收到不少群眾來信反映,有些國營商業批發單位、貿易貨棧和零售商店未按規定執行,仍擅自從各種渠道採購經營這類手錶,不少質量很差,購買者的意見十分強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很大危害,助長了港、台不法商人的走私活動,打亂了國家進口手錶的市場秩序,給社會主義商業信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企業受到損失,也給投機倒把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

  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堅決打擊走私、投機分子販私,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商業信譽,對人民負責,特再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通知所屬國營商店先行停止出售上述質量很差的手錶。然後按國務院國發〔1980〕184號文規定,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所屬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對指定經營的單位,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經營許可證。非指定單位,一律不准經營。

  二、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國營商業各級批發單位(包括國營商業所屬貿易貨棧),零售商店以及集體商業,一律不准自行採購這類手錶,一律不准出售這類手錶,違反的要嚴肅處理。

  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單位,不管從哪種渠道自行採購、經營這類手錶,應按國發〔1980〕184號文的規定查處。

  三、請各地人民銀行給予支持,對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行採購這類手錶,不給劃撥貨款。

  四、沒有發給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庫存這類手錶,要交給信託公司、舊貨商店處理。在交接中如發生折價損失,由原經營單位負擔。

  五、對已出售的這類手錶,如發生質量糾紛,原銷售單位要對消費者負責,要認真、合情合理地給予解決,絕對不能使消費者吃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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